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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一、跨越時間界線的傳統領域
在國家主權建立之前,原住民族早已長期占有、使用傳統領域。但
是當現代政府依據其訂定的財產法制,重新宣示對於土地所有權的定
義,原住民族自不因此喪失其對於傳統領域的管領權,因為原住民族與
殖民主權首次接觸時,對既存的傳統領域歸屬,係透過雙方締結之條
約,劃定權利界線。此種方式係將「原住民族財產權」與「市民法」之
時序合而為一,賦予憲法上之規範基礎,學者稱之為「非線型組織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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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 。換言之,在承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國家財產權法制雙軌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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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概念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並未因國家主權建立之後隨即消失 。
甚至應該認為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之管領權,係與國家法制「同
時」、「繼續」地存在。也因為原住民族從未失去對於傳統領域之管領
權,當原住民族透過締結條約、修改憲法、制定法律或法院判決等方
式,要求重新劃定傳統領域範圍,自屬實踐當代尊重多元文化的人權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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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應予以肯認 。
以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Tsilhqt’in 案之判決為例,法院在判決理由中特
別說明,在肯認系爭土地屬於該族群之傳統領域前,國家主權仍應尊重
原住民族對於土地之管理權,在進行土地開發計畫時,必須徵詢原住民
族之意見。對 Tsilhqt’in 族群而言,其對傳統領域之主權,既未因 1864
年歐洲移民政權建立後隨之消失。則該族群自可繼續主張系爭土地屬於
該族群之傳統領域。反觀我國關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爭議,向來討論
之內容,似乎仍以「傳統領域範圍」為主。例如: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
究所於 2005 年,依據李亦園院士於 1983 年所出版的「山地行政政策之
研究與評估報告書」為基礎,進行「台灣原住民社會變遷與政策評估研
究計畫」,並於 2008 年 5 月發表研究報告,另於 2010 年出版「台灣原
住民政策變遷與社會發展」專書,該書共分為 12 個章,其中第 9 章為
58 黃居正(2009),〈憲法解釋與原住民權利〉,《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上)》,
頁 435-437。
59 Melanie Riccobene Jarboe, Collective Rights to Indigenous Land in Carcieri v. Salazar, 30
B.C. Third World L.J. 395, 414-15 (2010).
60 同前註,頁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