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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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Delgamuukw 案關於認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三個判準:首先,該土地
必須在國家主權建立之前,已在原住民族占領中。其次,原住民族目前
對於土地之占領,已證明是基於在國家主權建立前之占領,且目前仍持
續占領中。最後,該占領必須是持續地排他狀態。最高法院強調對於原
住民族如何使用土地,必須予以尊重,而 Tshilhqot’in 是一個半游牧的
族群,該族群與土地的關係,自與其他民族不同。因此,上訴法院強調
必須以特地區域為基礎(site-specific basis),且在該特定區域內有排他
使用之事實,才能認定屬於該族群之傳統領域,對於半游牧民族而言,
顯然有所不當。換言之,上訴法院所認定的事實(Tshilhqot’in 屬半游牧
民族,在系爭土地上進行狩獵、誘捕等活動),並非爭議的重點。真正
的問題在於,基於這樣的事實認定,能否認為系爭土地屬於 Tshilqot’in
之傳統領域?最高法院除否定上訴法院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判斷標
準之外,更進一步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國家法律之關係,提出了具有
創見的看法。首先,最高法院強調,在法院判決認定特定土地屬於原住
民族傳統領域之前,政府利用該土地之前,必須基於誠信原則徵詢
(consult)該族群之意見,以符合該族群之最佳利益。至於徵詢之方式
為何,必須考量對該族群可能造成之不利益程度,而有不同之層次的要
求。政府如未盡到徵詢該族群之責任,原住民族自可以透過請求法院核
發禁制令、請求損害賠償等方式,要求政府進行徵詢原住民族意見之程
序。其次,最高法院認為,在法院認定特定土地範圍屬於原住民族傳統
領域之後,政府在進行土地開發之前,必須得到該族群之同意
(consent)。政府如未獲得原住民族之同意,即不得進行土地開發,除
非政府可以依據 1982 年憲法法案第 35 條之規定,正當化利用土地之行
為。
伍、本案評析
從上述加拿大最高法院判決出發,本文嘗試從「時間界線」、「國家
主權」、「司法權」等面向,提出以下觀察,作為我國回復原住民族傳統
領域,如何調整法制狀態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