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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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法運作;(e)法院考量到本案加害者迄今未被處罰之事實,已導致受害
者感到挫折、無力與極度痛苦;(f)法院應謹記,受害者所受之歧視,
已導致其尋求司法救濟之可能性,並讓他們感到受排斥及貶抑;(g)因
為本案之事實,應注意到受害者之生理及心理健康已受影響,並需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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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治療 。
就瓜國在此事件對桑切斯計畫村被害者所造成之傷害,法院要求瓜
國政府應對受害之村莊及部落實施以下發展計畫:(a)由瓜地馬拉馬雅
語言學院及其他類似機構,對受影響社群所使用的 Achí 馬雅語展開研究
及傳播;(b)維護並改善系爭村莊與都市間的公共道路;(c)建設下水
道及飲用水供應系統;(d)在部落的各級學校提供學科及雙語教學師
資;(e)在村莊設置配備適當人員及設備的衛生中心,並訓練能提供心
理及醫學照護之人員。
伍、本案評析
本案涉及瓜地馬拉政府對馬雅原住民族部落所展開最嚴重的人權侵
害行為:大屠殺。在實體面向,由於瓜國政府對於系爭被指控違反諸項
公約行為予以承認,因而法院在被控國違反公約之認定上單純許多。然
而,美洲人權法院本案對受害原住民個人及村莊整體,因為系爭大屠殺
事件在文化及傳統上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特別重視,並予以深入的考量。
進而在判決中,責令被控國政府對被害者應採取諸多語言及文化修復及
重建的措施。
臺灣原住民族在歷史上,在諸多不同的移民所建立政權運作過程
中,亦存在許多因為衝突所遺留下來的轉型正義、文化及語言振復、傳
統領域恢復或劃定需求,雖《原住民族基本法》對上述議題有相關規
定,但如規定民族自治的第 4 條、保存與維護文化的第 10 條、發展原
住民族經濟的第 14 條、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第 20 條等規
定,其落實程度仍有許多空間。
56 Ibid, para.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