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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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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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本公約義務 。
                  關於種族屠殺之問題,法院認為其管轄權僅能依據《美洲人權公
              約》,在本公約無相關規定下,就此並無管轄權。但對 268 名原住民村
              民之屠殺行為,令瓜國政府負加重國際責任,其結果並反應在賠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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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
                  法院並審理在本案中國家對馬雅族之種族屠殺措施之類型,及其對
              馬雅文化之影響。法院注意到本案的受害人為馬雅原住民族中的 Achí
              語社群,其擁有自身的傳統權威、社群組織形式,並以共識及尊重聚
              集。他們擁有自己的社會、經濟及文化結構,此社群中的成員與環境間
              的和諧,是透過與土地的精神關係、他們管理其資源的方式與對自然的

              深度尊重所表現。此族人的精神事務,反映在生者與亡者間的密切關
              係,透過喪葬儀式來表現,並作為與其祖先之間的永恆堅固聯繫形式。
              而此社群的文化及傳統知識的傳遞,係指派給長者及女性族人擔任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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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色 。在本案受害者為馬雅原住民族之成員下,法院認為個人賠償的
              重要內容應為法院將此社群之整體成員作為被授與對象。

                  法院基於公平建構一非金錢損害賠償之價值,而且應對所有受害者
              基於以下原則實現:(a)應考量到受害者在慘案發生當時無法根據其傳
              統,適當的埋葬在大屠殺中遭殺害的家人。法院有必要特別考量 Achí
              馬雅族的特殊殯葬文化,以及因為未在受尊敬的儀式下被掩埋對被害者
              造成損害之強度;(b)法院亦應注意在本案的受害者,無法在一段期間

              自由地舉辦追思儀式,對其文化的發展及傳遞已造成影響。而在此事件
              中長者、女性及 Achí 馬雅文化口語傳播者的族人死亡,經證明,已導致
              文化發生真空;(c)長期軍事佔領、監督及壓迫對被害者所造成之損
              害,應被考量;(d)桑切斯計畫對村民所產生的非金錢損害賠償,應注

              意其係歸因於對該村之軍事化,並使原本原住民族社會制度被取代而無


              53  Case of Plan de Sánchez Massacre v. Guatemala, Inter-Am. Ct. H.R. (ser.  C) No. 105,
                 Judgment of April 29, 2004 (Merits), paras 46-47.
              54  Ibid, para. 51.
              55  Case of Plan de Sánchez Massacre v. Guatemala, Inter-Am. Ct. H.R. (ser. C) No.116,
                 Judgment of November 19, 2004 (Reparations), para.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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