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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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鑿井行為之合法性。委員會認為嚴重影響或妨礙少數族群或原住民族重

              要文化、經濟活動的措施與以下適時有關,即該部落成員是否有機會參
              與導致採納這些措施的決策過程,以及這些成員能否繼續從事其傳統經
              濟活動。並且,參與決策的過程必須是有效的,這意味簡單的協商是不
              夠的,應該能證明部落成員是事先知情且自由意志下同意的。此外,所

              採取的措施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不得危害部落及其成員之生計。
                  委員會審議本案發現,秘魯在任何時候皆未徵詢過聲請人意見,亦
              未徵求過其所屬部落對鑿井之意見。並且秘魯未尋求合格且獨立的機構
              進行必要研究,以預測鑿井對傳統經濟活動之影響,也未採取措施以減
              少有害影響及賠償所受損失。委員會注意到,因土讓乾涸及家畜的損

              失,使聲請人無法從事其傳統經濟活動。秘魯之干預行為已影響聲請人
              做為部落成員的生活方式及文化。因此,委員會認定秘魯所從事之活
              動,構成違反申請人及其部落其他成員在公約第 27 條所共享自身文化
              生活的權利。另外,秘魯法院以程式不備駁回申請人控訴之行為,已妨
              礙申請人在公約第 2 條第 3 項所規定,締約國對公約權利被侵害,應享

              有有效救濟之權利。
                  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本案進行審理後認定,秘魯政府在此案構成第 2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第 27 條之違反。

              伍、本案評析


                  公政公約第 27 條保障屬於特定少數族群(minorities)之個人,其
              信奉、躬行及實踐其文化及語言之權利,不應被國家否定。人權事務委
              員會確認原住民族,屬於本條所規定「少數族群」之範疇。而本條所指

              的「文化」,其呈現可以有許多方式,包括與自然資源之利用所展開的
              特別生活方式,對於原住民族更是如此。由於此權利之保障意旨,在確
              保少數族群的文化認同的存續及發展,進而豐富整個社會結構。因此,
              原住民族從事其傳統活動,如狩獵、捕魚及採集森林資源,應受本條之
              保障。

                  在本案,屬於秘魯艾拉瑪族原住民族之一員的聲請人,從事傳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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