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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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屬的艾馬拉族領域成員,進行示威遊行對政府之作為表示抗議,但遭軍

              警鎮壓。1997 年 12 月 14 日聲請人之族人向秘魯提出集體訴訟,但法院
              以程序不完備駁回此案。

              貳、爭點


                  秘魯之水源開發措施,對於世代居住在附近之原住民族,是否構成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 27 條之違反。

              參、兩造主張


                  聲請人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秘魯主張,該政府違反公政公約
              第 1 條第 2 項(自決權),因為秘魯政府之行為使其原本仰賴的地下水
              源移轉,導致高原的生態系統遭破壞,並造成土壤退化及濕地乾涸,連

              帶造成成千上萬牲畜死亡,使其傳統領域唯一的一個放牧羊駝的生態系
              統崩潰,使族人陷入貧窮並被剝奪生計。
                  聲請人另主張秘魯政府違反公約第 17 條(家庭生活不受恣意干
              預),因水資源短缺影響了其唯一生存方式─即放牧羊駝。締約國不應
              強迫聲請人及其族人改變生活方式,也不能禁止其延續祖先所傳承在土

              地上生活之模式。聲請人認為其私生活及家庭生活是由其傳統習俗、社
              會關係、艾馬拉人語言、放牧形式、飼養牲畜所組成,而這樣一貫的生
              活方式被地下水源的移轉所影響。
                  所涉締約國秘魯主張,系爭鑿井計畫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也不

              需事先獲得核准,而且這些措施都是在環境及自然資源法生效前所進
              行。此外,水源開發措施之取水量並不會影響系爭自然保護區,不論是
              在技術上或法律上,均未證實聲請人之傳統放牧地區的生態系統遭破
              壞。

              肆、法院見解


                  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聲請人對秘魯政府違反公約第 17 條之主張,
              與公約第 27 條對少數族群權有關。而本案需討論之問題,為秘魯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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