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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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三、關於原住民族部落是否在知悉擬開發及投資計畫之可能
                     風險下進行諮商

                  法院認為國家所實施的諮商程序證實具許多瑕疵,並附帶許多石油

              開發公司對相關部落的分化行為,並造成相關部落間的對立。因此,法
              院確認諮商程序並未適當或有效地,在政府開始或授權在原住民族傳統
              領域進行開發計畫前被實施。撒拉雅庫族在石油開發活動進行前、裝置
              爆裂物或特殊文化價值的遺址被影響前,皆未被政府諮商。

                  法院詳細說明到,不尊重原住民族部落就其領域的傳統權利,將損
              及其他基本權利,例如文化認同權及原住民族部落及其成員之文化遺產
              權。法院亦考量到族人對其土地共有財產權的享有及行使,保障了原住
              民族部落成員對其遺產之維護,國家應在尊重此特別關係下,保證其社
              會、文化及經濟上的遺產。在非歧視原則下,對文化認同權之承認,是
              對本公約及國內法所保障原住民族人權享有及行使的確保,並以此權利

              作為交錯解釋這些人權所生的瞭解、尊重及保證的重要內容及方法。法
              院認為文化認同權,是原住民族部落具集體權性質的基本權利,在一個
              文化多樣、多元及民主的社會應被尊重。在本案,對撒拉雅庫族具有高
              度環境及文化價值的區域被系爭公司破壞,並導致特定行為及傳統文化

              儀式被迫中止之事實並未被否認,此意味著本族的世界觀及文化信仰遭
              侵犯。法院認為撒拉雅庫族原住民未受諮詢,影響其文化認同;在此範
              圍內對於此族文化資產的干預及破壞,連帶影響使族人對其文化認同、
              傳統、世界觀、對文化特徵及生活方式的維護遭受嚴重的輕蔑,並使族
              人感到嚴重的關切、難過及痛苦。在本案,厄國政府怠於與撒拉雅庫族

              原住民進行諮商,就在其傳統領域進行石油開發行為的事實,不僅與許
              多國際法及其自身國內法義務不一致,並使族人的文化及社會生活、對
              共有財產權以及文化認同權受影響。就此法院認為厄國對撒拉雅庫族人
              在公約第 21 條所規定的共同財產權,以及在公約第 1 條第 1 項及第 2
              條所相關的文化認同權構成違反而負有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厄國政府對聲請方違反了先行諮商權、原住民族部
              落土地權、文化認同權、生命權及人身安全。法院裁定厄國政府應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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