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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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重要憲法原則之一。

                  對於允許開發行為,構成對族人生命權威脅之主張,厄國政府認為
              在此狀況下宣稱政府行為違反生命權是極例外的,石油公司開發活動影
              響之嚴重程度已達威脅撒拉雅庫族人生命權所需的最低要求。並且該公
              司放置爆裂物之措施屬臨時性,且居民所稱健康受影響之狀況,未由中

              立的醫學機構提供證明。
                  對於違反公約第 5 條之指控,厄國政府認為此指控之證據不足證明
              相關的不當待遇曾經發生及國家的責任。
                  對於違反公平審判權及司法保障權之指控,厄國政府主張,由於撒
              拉雅庫族人對檢察官欲進入部落進行調查給予阻礙,致調查無法完成,

              也因此無法對族人之控訴予以起訴,而法院也無法僅據族人的提告,就
              對被告做出有罪判決。故被控國政府認為此權利之違反,係基於可能被
              害人一造的完全拒絕合作所造成。

              肆、法院見解


                一、針對關於撒拉雅庫族人部落財產權之諮商權及文化認同
                     權保障

                  法院認為公約第 21 條對財產權之規定,保障了原住民族與其土
              地,以及傳統領域中的自然資源與從其中所生出無形要素間的緊密連

              結。因此,在對原住民族財產權之保上下,有必要確保財產之實體及文
              化遺產,並確保其文化認同、社會結構、經濟制度、習慣、信仰及特殊
              傳統被國家所尊重、確保及保障。雖然撒拉雅庫族自其祖先對傳統領域
              之持有及行使時間悠久,但不應被質疑,法院並強調族人與其領域間所
              維持的深刻文化、非物質及精神之連結,尤其是「有生命的叢林」與其
              成員間的密切關係,以不限於僅據生計上意義,更是與其世界觀、文化

              及精神認同相結合。
                  法院確認,基於對撒拉雅庫族繁榮的文化及文化認同權利之尊重,
              承認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及鄉村之自由、事前及被告知的同意權。雖
              然,形式上厄國未締結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在該公約中規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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