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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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重要,因此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
源權利」。第 2 項並規定:「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
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但此委員會自本法實施至今未
設置,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權之恢復、保障及實現造成重大阻
礙,並在 2016 年 3 月受監察院催促檢討改善,監察委員表示:「原住民
族自治、經濟土地權利及傳統文化保存乃原住民族生存及權益保障核心
事項,但相關法規未完成檢討修正或制定,嚴重影響原住民族權益保
障,行政院允應督促並協調有關機關儘速完成相關法規制定與修正,對
於各機關久懸無法達成共識的歧見,宜本諸原基法所立下的制度,儘速
提報原基法推動會處理,並適時提示各機關於援用主管法規時,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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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法所定規範與原則,以確實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
相關法律條文
美洲人權公約: 第 3 條、第 4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21
條、第 25 條
51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asp&ct
Node=903&mp=1&msg_id=5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