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481
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是締約國對公約所規定權利,負有「無歧視地」尊重及確保之整體義
務。換言之,若締約國對一個公約所規定權利在尊重或保障上予以歧
視,將構成公約第 1 條第 1 項及系爭實體權利之違反。相反地,若歧視
39
是由國內法所生的不平等保障,則構成第 24 條之違反 。
在本案已經確立,該原住民族部落成員之極端及特別脆弱之狀況,
特別是由於實際上,非僅表面上,欠缺保障原住民族權利補救的適當有
效措施。國家機關對原住民族部落成員,負有義務提供補給及服務,如
飲水、糧食、健康照顧及教育,但其實現卻有限。另外,國家在對財產
權之保障印象,廣泛的對私所有權人授與較原住民族對傳統領域請求權
40
較大的保障,因而怠於承認該民族之文化認同並危及其實際生計 。
上述對於 Xákmok Kásek 部落成員之事實上歧視,是權利之享有遭
排斥,因而法院在本判決中宣告其違法。此外,系爭國家顯然未採取必
要措施以消除此排斥。綜上所述以及先前所宣告之違反,法院基於公約
第 1 條第 1 項以及公約第 21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25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條及第 19 條之規定,認定巴拉圭怠於採取充
分與有效措施,無歧視地保障 Xákmok Kásek 族部落及其成員之權利享
41
有 。
五、國家補償義務之內涵
(一)傳統領域土地之返還及保全
法院認為,依據公約第 21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5 條第 1
項,將傳統領域返還給 Xákmok Kásek 部落成員,係最接近恢復原狀原
則的補償措施,因此法院決定國家應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及其他
措施,以確保該部落成員對其傳統土地所有權,使其能使用收益其土
42
地 。
因此,國家應返還該原住民族部落共 10,700 公頃之土地,並應在判
39 Ibid, para. 272.
40 Ibid, para. 273.
41 Ibid, paras 274-275.
42 Ibid, para.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