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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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力資源。就此目的,國家應在適當狀況下與部落諮商。另為確保上述基
本生活物資及服務措施之適當與規律,國家應在判決做成 6 個月內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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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之實施,據法院之格式做成報告 。
(四)不再重蹈覆轍之保證
當國家締結並批准本公約時,做為國家機關一部份的國內法院法
官,與國家接受本公約拘束,有義務確保公約條款之效果,不會在與公
約目的及宗旨相反下以適用國內法的方式被減損。換言之,司法機關必
須在其相關的職權及程序規則架構中,依據美洲人權公約意旨依職權行
使其對國內法之正確適用。據此,司法機關不僅應考慮條約,更應考慮
本院這個對公約最終解釋者對公約之解釋。在本案,2008 年 1 月 31 日
所發布的第 11804 號命令,宣布部分被部落所主張的土地屬於私人所
有,因其忽略原住民族對於系爭土地之主張,應認為其屬無效。因此,
國家應採取措施,以確保該命令不會成歸還系爭土地給系爭原住民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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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成員之障礙 。
(五)賠償
衡量非金錢損害賠償時,法院會評估土地對原住民族整體及特別對
Xákmok Kásek 部落之特殊意義。此意味著對其土地財產權行使或享受
之否定,會傷害對該族成員極具意義的價值,而使族人之生命、身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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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祖先傳承下來的文化資產蒙受難以恢復之傷害 。綜合以上考量及
先前之案件,法院基於衡平法,適於裁定國家應出資設置一個部落發展
基金做為補償部落成員所蒙受傷害的非金錢損害賠償。此基金及其計
畫,將支持據本判決第 283 至 286 段及第 306 段所述必須歸還給部落成
員土地所需事務,以及其他關於部落成員教育、住房、營養、健康、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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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基礎建設所需開銷 。
47 Ibid, paras 301-303.
48 Ibid, paras 311-313.
49 Ibid, para. 321.
50 Ibid, para. 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