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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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二)飲食
關於獲得糧食之機會(access to food),系爭部落成員深受當時對系
爭土地具所有權之人所課予的「嚴格限制」所苦。例如,地主禁止族人
擁有牲畜,並禁止他們在該土地上種植作物及狩獵,因此族人可得的糧
食來源很少,而且在量與質上都很貧瘠。然而,倘若部落成員有錢,他
們可在農場或從跨恰科高速公路邊的糧食卡車上購買一些食物,但此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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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取決於有限的購買力 。
法院也承認,依據第 1830 號命令,國家在 2009 年 5 月至 11 月至少
運送 8 次糧食,在 2010 年 2 月及 4 月各運送一次,國家在每次運送中
提供部落成員糧食袋。但是法院必須給予部落成員糧食的可接近性、可
得性以及持續性,並確認這項提供的協助是否滿足適當飲食的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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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法院發現部落成員之兒童處於營養不良狀況,儘管國家已說明,
依舊無法證明國家所提供的糧食援助,符合第 1830 號命令前存在的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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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要求 。
(三)健康
法院瞭解國家所為之進展,但依據第 1830 號命令所採措施的性質
是暫時及過渡的。此外,就提供之證據顯示,國家並未保障部落成員實
際上及地理上近用衛生照護設施之可能,亦無提供確保部落成員醫藥供
應及服務的積極措施,抑或任何尊重傳統習慣及實踐的衛生教育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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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
(四)教育
依據國際標準,國家有義務確保免費基本教育及其永續性之獲得機
會,特別是關於原住民族基本教育權利之滿足,國家應自民族教育之角
度促進此權利。此意味著從民族差異的角度,採取積極措施以確保教育
24 Ibid, para. 197.
25 Ibid, para. 198.
26 Ibid, paras 201-202.
27 Ibid, para.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