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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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肆、法院見解
一、關於部落財產權之司法保障
法院了解到原住民族與其傳統土地及自然資源間之密切關係與其文
化具密切關聯,因此應在美洲人權公約第 21 條規定下被保障。法院也
考量到原住民族關於土地之傳統,即對土地之集體所有的共有模式,在
此概念下土地並不屬於個人,而是屬於部落以及集體。這項傳統,係原
住民族文化、精神生活、族群整體及經濟生存之基礎。法院過去已表
示,雖然原住民族對財產的所有及持有,並非專注在個人,而在群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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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部落,但仍受本公約第 21 條之平等保障 。
法院回顧過去認定原住民族土地共同所有之案例法有:1. 原住民族
土地之傳統持有,與國家所授與的完全所有資格具相同效果;2. 傳統所
有的資格,讓原住民族有權利向政府要求對其所有資格的正式承認及登
記;3. 國家應對原住民族部落成員之土地集體權利為劃定、區分及授
與;4. 原住民族之成員若因其無法控制之因素,離開其土地或喪失該占
有,即使沒有法律上資格,仍保有其所有權,除非該土地已被合法地移
轉給善意第三人;5. 原住民族之成員非自願喪失對其土地之占有,將土
地合法地移轉給不知情的第三人者,有權恢復對該土地之權利或獲得相
同大小及品質的其他土地。在本院之前的案例,巴拉圭已承認原住民族
對所失去傳統土地的恢復請求權,即使那些土地已在私人所有中,並且
原住民族對其並無完全的占有。因此,在本案即使系爭原住民族部落成
員,並無擁有所主張的土地,依本院之案例法及巴拉圭之法律,他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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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恢復其土地所有權 。
法院在過去之判決中已確立,原住民族對其傳統土地恢復之可能
性,係建立在原住民族與其土地間所存在的精神及實質基礎所形成的獨
特關係,倘若此關係消失,則主張恢復該土地的權利亦不存在。為確認
原住民族與其傳統土地間的獨特關係是否存在,法院已確立兩項認定原
15 Ibid, paras 85-87.
16 Ibid, paras 10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