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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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童欠缺適當營養的狀況,影響其發育與成長,並增加一般發育遲緩的比
例,導致這些兒童營養不良比例大增。另有證據顯示,這些兒童未依國
際標準施打任何疫苗,亦無任何接受疫苗施打的證明。更值得關切的,
在 13 個死亡的部落成員中有 11 位是兒童,且死因可歸咎於國家。法院
亦注意到這些死亡之原因,是可透過適當的國家醫療照護或協助來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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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此,很難認為國家已對該部落之兒童,採取特別地保護措施 。
關於該原住民族部落兒童的文化認同,法院注意到兒童權利公約第
30 條之規定,本規定對美洲人權公約第 19 條予以補充並確立額外及補
充義務。此義務之內容係促進與保障原住民兒童享有其自身文化信仰及
語言之權利。此外,法院亦發現在國家促進及保障文化多樣性之整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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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中,對原住民兒童之文化生活權產生一個特別的保障義務 。
據此,法院考量到傳統實踐之喪失,如男女青年的啟蒙儀式、部落
之語言及因為喪失傳統領域所生之傷害,特別影響了部落兒童的文化認
同及發展,他們未來將因此與其傳統領域產生特別的連結,也因此無法
發展出其文化中的獨特生活方式,倘若保障這些權利享有的必要措施並
未被實施的話。綜合以上,法院並未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所有的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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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因而構成對美洲人權公約第 19 條權利及第 1 條第 1 項之違反 。
四、無歧視地尊重及保障權利之義務
法院已在其案例法中確立,關於原住民族,國家應考慮其特殊性、
經濟及社會特性、特殊的脆弱性、其習慣法、價值、傳統及實踐,授與
有效地保障。此外國家也應該防免採取可能直接或間接造成法律或事實
上歧視之措施。國家有義務採取積極措施,以消除或改變存在其社會並
損害特定族群的歧視狀況。這包括一項國家的特殊保障義務,即對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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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為創造、維持或促進歧視狀況的行為或慣例上來履行 。
法院提及公約第 1 條第 1 項及第 24 條之差異在於,前者所規定的
35 Ibid, paras 259-260.
36 Ibid, paras 261-262.
37 Ibid, paras 263-264.
38 Ibid, paras 27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