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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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決做成後一年內,在部落領袖及依部落自由選舉出的代表參與下,完成

              土地領域及邊界的確認。當被劃定應返還的傳統領域若屬於私人主體
              時,國家應依本判決之意旨,決定是否可能透過徵收還地於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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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 。
                  另外,國家不應實施任何可能阻礙本判決效果之措施。亦即在所有

              傳統領域都移轉給系爭部落前,國家應確保該領域不受到國家本身或第
              三方私當事人之破壞。國家並應確保此領域內的森林不被砍伐,及領域
              內對部落具文化重要性之遺址未受破壞,以及此領域及其自然資源未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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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將導致無法恢復損害方式的開發 。
                 (二)其他補償措施:承認國際責任之國家行為、判決之
                         公告與傳播


                  在本院的其他案例中曾經裁定,為對被害者之損害予以修復,法院
              認為國家有必要針對被本判決宣告之違反所生之國際責任公開的予以承
              認。此國家行為必須在先前取得系爭部落之同意,甚至應在該部落之現

              址,在高階政府官員及部落領袖之參與下以公開儀式舉行。儀式應以部
              落語言及西班牙語和 Guarani 瓜拉尼語進行,並在恰科地區以收音機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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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國家應在本判決做成後一年內籌備此行為 。此外,法院亦認為國
              家就判決之摘要,透過收音機以各種原住民族語言,在判決做成後六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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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內予以廣播,亦屬適當 。
                 (三)復原措施


                  基於本判決就公約第 4 條所做成之結論,在傳統領域以移轉給系爭
              部落成員前,國家應立即、定期或持續的對此成員們提供適足之飲水、
              醫藥及心裡社會照護(特別是對於孕婦、產婦及嬰幼兒)、糧食、公共
              廁所及適當的衛生系統、為確保兒童受教權所需的教材、學校所需之人


              43  Ibid, paras 283-284.
              44 Ibid,para. 291.
              45  Ibid, para. 297.
              46  Ibid, para.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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