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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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法院無異議地拒絕被聲請國終止本訴訟之主張,並以 7 比 1 票宣

              告,國家違反了 Xákmok Kásek 部落族人在本公約第 21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5 條第 1 項之共有財產權及司法保障權;國家對 Xákmok
              Kásek 部落成員在本公約第 4 條第 1 項所保障之生命權構成違反;國家
              對特定部落成員在本公約第 3 條所規定的法律人格權構成違反;國家針

              對本公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5 條第 1 項、第 3 條及第 19 條所承認之
              權利,怠於履行第 1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無歧視義務。法院另無異議地認
              定,國家在認定所有 Xákmok Kásek 部落成員時,違反本公約第 5 條第 1
              項之人身自由保障規定;國家對於本公約第 19 條所規定的兒童權利構
              成違反;國家應履行本判決所為賠償及補償措施。

              伍、本案評析


                  土地對原住民族而言,並非只是一項具經濟價值的財產,而是其文

              化、傳統、習俗、精神、社會規範及生計的基礎。本案所涉原住民族之
              傳統領域,被殖民政府佔領後轉讓給私人,並將原本在此土地上生活之
              原住民族強迫遷徙,使得該族人之生計、文化及族群延續受到重大衝
              擊。法院在此案件中,對原住民族就傳統領域財產權之理解,結合上述
              意義而對財產權賦予更深刻之意涵,其認為:「傳統領域不只是維持生
              計之方式,更是其宇宙觀、精神及文化認同之整體要件;對其土地之傳

              統占有及就此所生的文化模式,形成文化認同之一部分。」此結合尊重
              原住民族文化觀的財產權詮釋,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恢復及維護相關
              制度的建立,才能讓原住民族之文化及族群得以永續發展。
                  基於傳統領域對原住民族文化及族群發展的重要意義,就兩個世紀

              前的殖民活動自原住民族所取得之傳統領域,即便後來出售或移轉給私
              人而成為私人財產,歷經二百多年後,法院依舊認為國家就此負有返還
              傳統領域土地及進行其他補償措施之責任。法院甚至要求國家就此對原
              住民族所造成之傷害,應承諾不再重蹈覆轍。此案例對於刻正追求對原
              住民族轉型正義之國家及政府,深具啟示與意義。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亦肯認傳統領域土地對原住民族之意義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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