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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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參、兩造主張


                一、美洲人權委員會主張

                  厄瓜多政府在本案中,與石油開發公司締結開發契約前怠於與撒拉
              雅庫族人諮詢之行為,違反《美洲人權公約》第 21 條(財產權)、第 13
              條(表意自由)及第 23 條(參政權)

                  厄國政府違反公約第 22 條(居住及遷徙自由)
                  厄國政府因怠於遵守其對撒拉雅庫族人之財產權,允許石油開發公
              司在傳同領域內埋放炸藥,不僅造成族人生命權之持續威脅,並危及族
              人的維護及傳播其文化資產之權利

                  厄國政府違反第 5 條關於個人尊嚴及人身自由保障之義務,因為在
              2003 年 2 月間族人受到石油公司人員之威脅及騷擾時,厄國警方即便在
              現場亦怠於保護受干擾之族人。
                  厄國政府對於撒拉雅庫族人之諸多訴請,予以無理由之遲延,且對
              族人受到暴力及威脅後的訴請,未展開有效調查亦未提供說明,而違反

              公約第 8 條(公平審判權)及第 25 條(司法保障權)

                二、撒拉雅庫族代表主張

                  厄國政府怠於在與系爭石油公司締約前與族人進行諮商的不作為,
              基於族人與傳統領域土地間的特別關係,侵害了其在公約第 26 條之文
              化權。

                三、被控政府主張

                  政府與石油公司簽約時,在本公約下無義務與撒拉雅庫族人先行諮
              商,而且當時亦未締結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
                  對於違反居住及遷徙自由之指控,厄國政府認為委員會之證據不

              足,相反的,政府已提供族人就此權利足夠之保障。
                  對於族人代表所提違反文化權之指控,政府認為公約第 26  條未被
              違反,並且主張文化權為政府的首要考量,且對此權利之保障已發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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