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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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原住民族係提起訴訟之原告,在程序上必須耗費時間、金錢,收集、分

              析相關土地使用之歷史、文化資料,否則無法證明系爭土地屬於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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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之傳統領域,這無疑地又增加了更多的交易成本 。
                  臺灣原住民族歷經多個殖民政權,而不同的殖民政權,透過相異的
              手段與方法,剝奪原住民族對於土地的管領權利。再加上殖民政權以國

              家法律進行土地管制,導致原住民族與土地關係的改變,嚴重影響原住
              民族生存與文化延續。當政府開始思考如何回復原住民族相關權利之
              際,承認原住民族主權存在,且國家主權應適度退讓,應該是協商的起
              點,也唯有如此,才能降低雙方的交易成本,達到效率極大化的目的。
              正如同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Tsilhqot’in 案所表示的一樣,原住民族並未因

              國家主權之建立,而失去對於傳統領域之管領權。相反地,即使傳統領
              域之範圍,未經法院判決認定,但政府必須本於誠信原則,基於維護原
              住民族之最大利益,就具體土地開發案件,徵詢原住民族之意見,而這
              正是國家主權適度退讓的最佳範例。

                三、司法權之自我反思

                  依法審判原則,不僅是依據客觀規範定紛止爭,亦能避免裁判者濫
              權,甚至侵害人民權益,此在民主法治國家自屬應然之理。但是,目前

              國家法律尚未將原住民族集體權納入規範體系之內,實難期待司法機關
              接受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之管理權與國家財產權法制,係屬雙軌併行
              的概念。然而,上開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Tsilhqot’in 案則已明白表示,原
              住民族傳統領域並未因國家主權建立之後隨即消失,亦即認為原住民族
              對於傳統領域之管領權,係與國家法制「同時」、「繼續」地存在。正因

              為原住民族從未失去對於傳統領域之管領權,當原住民族透過締結條
              約、修改憲法、制定法律或法院判決等方式,要求重新劃定傳統領域範
              圍,自屬實踐當代尊重多元文化的人權思維。
                  由此可知,司法機關在審理原住民族集體權相關案件時,應思考所


              66  正因為訴訟成本不斷提高,當事人(原住民族)為了參與訴訟支出相關勞力、時間、
                 費用,即可能造成更多的不公平,法律所追求的目的亦難達成。Neil K. Komesar, Law’s
                 Limits: Rule of Law and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Rights, 37-38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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