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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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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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無身分印第安人及梅蒂斯人 。
對於無身分印第安人,政府在本院口頭陳述時表示,其承認無身分
印第安人為系爭憲法條款中的「印地安部族」,並在過去許多立法中,
將無身分印第安人認為是「印地安部族」。因此,政府表示法院不需要
依原告請求,做出第 1 項聲明。然而,本院發現在過去的訴訟中,政府
曾採取相反之立場。為避免未來之不確定性,在聲明中確認見解有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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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實益 。就梅蒂斯人的問題,法院由大多數的研究文獻發現,梅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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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為憲法第 91 條第 24 項中的印地安族之一為普遍的見解 。
事實上「印地安部族」已長期被用來泛指所有原住民族的通用名
詞,亦包括像梅蒂斯人此具混合血統之社群。此名詞為早期歐洲開墾者
所創,並且在加拿大原住民族上,不區辨族別地適用。早在加拿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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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制前,政府在 1850 年羅賓遜條約已稱梅蒂斯人為印地安部族 。
二、就相關法規及行政實踐之探索
法院亦發現,聯邦政府在許多立法中已認為能將梅蒂斯人認為是印
第安人。例如 1876 年印地安法(Indian Act, 1867)及 1893 年西北騎馬
政策(North-West Mounted Policy, 1893)。而在加拿大真相及和解委員會
最終報告所揭示的紀錄亦發現,1899 年之印地安事務部長,在關於印第
安人住宿學校政策文件中,將梅蒂斯人之兒童亦納入此政策之適用範
圍,而使得許多梅蒂斯兒童被強制帶往住宿學校,以將基督化及文明
化。現今聯邦政府已對過去印地安住宿學校政策承認其錯誤並道歉。在
20 世紀早期,許多過去獲得許可證的梅蒂斯人,持續生活在印地安保留
區並參與在印地安條約中,例如 1944 年亞伯達省的調查委員會主席,
在其報告中提及,聯邦政府依據憲法之權限,能許可梅蒂斯人參與條
約。而梅蒂斯人即使混血,基於其印地安血統,亦可享受印地安權利。
1958 年聯邦政府依此見解,修改印地安法。此立法實踐也意味著,聯邦
78 Ibid, para. 19.
79 Ibid, para. 20.
80 Ibid, paras 21-23.
81 Ibid, paras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