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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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參、兩造主張


                  本案雖涉及原住民族的捕魚權,但聲請人係以違反原住民捕魚策略
              規定被起訴的非原住民漁民,其主張其在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第 15

              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因為無法享有商業捕魚權而受侵害,以及此策略下
              的共同捕魚執照制度,係基於種族所生之歧視。
                  被聲請人為政府,由相關省分的檢察總長代表,其主張核發捕魚執
              照措施之整體目的,在於規範捕魚行為,並改善弱勢族群的條件。。
                  相關原住民族部落在本案並無當事人地位,而是以第三參加人方式

              參與本案程序。

              肆、法案見解


                對原住民族之差別待遇,是否屬於事實上歧視而構成對人性尊
                嚴的損害

                  法院回顧其過去所做出關於憲章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關係之案
              件發現,法院應考量本條第 2 項是否能獨立出第 1 項規定,做為改善性
              措施免於受指控為歧視的理由。在 1989 年的 Andrew v. Law of Society of
              British Columbia 案,法院認為憲章第 15 條之規範目的在保障實質平

              等。相對於形式平等,實質平等之理念在於,實質平等的促進,必需社
              會的提升,亦即每個人的安全是建立在人人在法律上都被承認是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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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地享有關懷、尊重及關心 。
                  法院強調憲章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係一起運作,以促進本條整
              體所強調實質平等的內涵。本條第 1 項旨在避免因為本項所規定之理由

              或其他類似理由所產生歧視性的區別,對特定族群之成員造成負面影
              響。在本條第 2 項規定下,讓政府有權得實施相關計畫或措施,而不需
              擔心受到前項規定之挑戰。因此,憲章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係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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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作,確保本條提升實質平等的規範目的得以實現 。

              98  Supra note 92, para. 15.
              99  Ibid, para.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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