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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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的 103 ;(2)促進(amelioration):規定限制或處罰一定行為之法律,不

              符合第 15 條第 2 項之保障           104 ;(3)弱勢(disadvantage):在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下,此要件意味著易受傷害性、損害及負面社會特徵                                105 。
                  就前述要件在本案之適用,由於政府所授與的共同捕魚執照,係以
              特定原住民族群體為對象,因此法院認為此區別係以第 15 條所規定的

              「種族」(race)為基礎          106 。法院接著審視,聲請人及其他非原住民族群
              體之漁民,被該計畫排除在受允許的漁民外,是否具促進或補救之目
              的。政府代表主張,系爭計畫之目的包括對原住民族捕魚權主張之商議
              解決、對原住民族群體提供經濟機會並支持其往自給自足發展,而法院
              接納此主張      107 。政府實施此計畫之目的,與三個原住民族群體成員所蒙

              受實際上的經濟及社會弱勢有關,法院亦認為此弱勢地位,是無爭議
              的,亦知悉原住民所面臨的高失業率及貧窮,在教育、衛生及住房所面
              臨的嚴重弱勢,可藉由解決自給自足的長期目標,以及透過提供額外的
              收入及就業來源加以改善,因而認定共同捕魚執照與系爭原住民族群體
              所蒙受的經濟弱勢有關            108 。本案系爭政府計畫符合第 15 條第 2 項所規

              定「具有促進弱勢個人或群體弱勢條件之目的」。因此,系爭計畫並不
              違反第 15 條所保障的平等權             109 。
                  加拿大最高法院最後駁回上訴,認定原住民族捕魚策略之許可執照
              制度無歧視性,且未違反憲章第 15 條。

              伍、本案評析


                  對於原住民族社群,給予排他性之捕魚權,在加拿大憲法所具備的
              價值在於對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之尊重,及對原住民所處經濟弱勢地位

              的改善。但本案所引發的爭議,在於對於不能享受此專屬捕魚權之非原

              103  Ibid, paras 43-52.
              104  Ibid, paras 53-54.
              105  Ibid, para, 55.
              106  Ibid, para. 56.
              107  Ibid, para. 58.
              108  Ibid, para. 59.
              109  Ibid, para.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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