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528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的 103 ;(2)促進(amelioration):規定限制或處罰一定行為之法律,不
符合第 15 條第 2 項之保障 104 ;(3)弱勢(disadvantage):在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下,此要件意味著易受傷害性、損害及負面社會特徵 105 。
就前述要件在本案之適用,由於政府所授與的共同捕魚執照,係以
特定原住民族群體為對象,因此法院認為此區別係以第 15 條所規定的
「種族」(race)為基礎 106 。法院接著審視,聲請人及其他非原住民族群
體之漁民,被該計畫排除在受允許的漁民外,是否具促進或補救之目
的。政府代表主張,系爭計畫之目的包括對原住民族捕魚權主張之商議
解決、對原住民族群體提供經濟機會並支持其往自給自足發展,而法院
接納此主張 107 。政府實施此計畫之目的,與三個原住民族群體成員所蒙
受實際上的經濟及社會弱勢有關,法院亦認為此弱勢地位,是無爭議
的,亦知悉原住民所面臨的高失業率及貧窮,在教育、衛生及住房所面
臨的嚴重弱勢,可藉由解決自給自足的長期目標,以及透過提供額外的
收入及就業來源加以改善,因而認定共同捕魚執照與系爭原住民族群體
所蒙受的經濟弱勢有關 108 。本案系爭政府計畫符合第 15 條第 2 項所規
定「具有促進弱勢個人或群體弱勢條件之目的」。因此,系爭計畫並不
違反第 15 條所保障的平等權 109 。
加拿大最高法院最後駁回上訴,認定原住民族捕魚策略之許可執照
制度無歧視性,且未違反憲章第 15 條。
伍、本案評析
對於原住民族社群,給予排他性之捕魚權,在加拿大憲法所具備的
價值在於對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之尊重,及對原住民所處經濟弱勢地位
的改善。但本案所引發的爭議,在於對於不能享受此專屬捕魚權之非原
103 Ibid, paras 43-52.
104 Ibid, paras 53-54.
105 Ibid, para, 55.
106 Ibid, para. 56.
107 Ibid, para. 58.
108 Ibid, para. 59.
109 Ibid, para.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