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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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土地之原住民習慣權(Native Customary Right)。同年聲請人向沙巴及沙
勞越高等法院主張其對系爭土地之權利,請求恢復對系爭土地之占有,
並向 Ruddy 請求入侵土地所生的損害賠償。2001 年聲請人成功的取得就
系爭土地之利益,並在 ACLR 獲得登記。在 2002 年,聲請人對高等法
院就前述行政決定,聲請進行違憲審查,此審查案件分別為 JR-K25-02
以及 K24-240 案號,聲請人之聲請皆獲得同意。聲請人據此判決向
ACLR 請求對系爭土地為登記,但 ACLR 以聲請人未獲得政府同意進入
國有土地為由,做成拒絕登記之決定。
貳、爭點
原住民族傳統權利是否仍存在於系爭土地?國家機關之同意,是否
係原住民進入國有土地並建立原住民族傳統權利所必要?
參、兩造主張
本案聲請人主張,其對系爭土地之持有權,並恢復占有,被告
(Ruddy)應返還對系爭土地之占有,並支付聲請人損害賠償。對被聲
請機關(ACLR),聲請人主張應就其土地登記聲請在 90 天內做成決
定,以及被聲請機關對於非聲請人之其他當事人就系爭原住民傳統土地
之登記屬自始違法及無效。
被聲請機關及被告(Ruddy)則主張,聲請人對系爭土地之獲得係
違法,因為他在進入國有土地以進行耕作以符合主張原住民傳統權利
前,未獲得政府機關之同意。
肆、法案見解
一、聲請人最初購買系爭土地之行為,是否取得任何權利?
由於被告(Ruddy)主張聲請人購買系爭土地之行為本質上違反
1930 年沙巴土地條例(Sabah Land Ordinance 1930)第 6 條所規定,非
法占有國有土地,無法在土地上建立任何權利及利益。而被聲請機關亦
主張,聲請人對系爭國有土地之主張,應以獲得國家「合法」同意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