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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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否則 ACLR 不能背離過去之認定 112 。
三、關於 Rambilin 並無相反證詞主張其有原住民族習慣權利
就此法院亦認為,Rambilin 無理由與前審法院依據正確法律所做出
之決定為相反之認定,且前審已就系爭土地已建立原住民族習慣權利之
事實予以確立,同意 Ramblin 就系爭 15 公頃之土地具原住民習慣權
利 113 。
四、關於 1930 年代後,沙巴土地條例是否保障原住民族習慣
權利
由於上訴聲請人該項主張,涉及法律條文內容不明確所生之歧見,
而應透過法律解釋釐清。法院首先說明對條文之解釋應始於一般文義,
並應受其拘束。在一般文義不清楚時,法院得採取目的性解釋或體系性
解釋來探求系爭條文之規範意義 114 。本院就前審法院對系爭被質疑條文
之解釋方法,認為適當、無違誤 115 。為強化其主張,聲請人援引沙勞沃
土地法的相關規定,但本院認為無此必要 116 。
沙巴土地條例第 88 條規定:「除非仍舊在習慣占有的持有,欠缺記
錄文件的土地權利、交易、主張或利益,應依據本篇之規定登記後,始
屬有效」。在前審判決法院對於沙巴土地條例第 88 條解釋後認為,此條
文並不禁止在習慣占有(customary tenure)下的交易。故依此規定,
Rambilin 並未被禁止取得習慣占有,相反的,其已獲得該習慣占有。另
依同法第 66 條規定,習慣占有可被繼承與移轉,因此 Rambilin 就系爭
土地之移轉受讓屬合法。
由於第 88 條中規定「依舊持有」(still held),本院認為這些文字未
提及 1930 年,而是提到土地登記的時間。由於本條屬於沙巴土地條例
中,旨在處理「土地登記」的第五篇,因此本條不處理原住民族習慣權
112 bid, para. 28.
113 Ibid, para. 29.
114 Ibid, para. 32.
115 Ibid, para. 33.
116 Ibid, para.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