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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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貳、爭點
ACLR 所作之決定是否適法?
系爭土地是否為國有土地,聲請人就此土地有無權利?
參、兩造主張
聲請方對前審法院撤銷沙巴土地及 ACLR 主任之決定表示不服,並
在其上訴聲請主張:前審法院所做出「ACLR 主任對系爭土地並非國有
土地」之決定是錯誤的;前審法院錯誤的認定,Rambilin 並無相反的證
詞主張其對系爭土地具原住民族習慣權利;前審法院未考慮律師所主
張,沙巴土地條例在 1930 年後禁止原住民族習慣權利實屬違誤。 111
被聲請方對系爭 15 公頃土地主張具原住民族傳統權利。
ACLR 主任主張系爭土地並非國有土地。
肆、法案見解
一、ACLR 之決定是否適當
法院認為 ACLR 所為的決定不適當,並重申 2007 年判決之有效
性,即原住民習慣權利能存在於國有土地上,並且為了主張此權利,不
須在進入國有土地前事先獲得相關政府機關之同意,因為依據沙巴土地
條例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原住民土地權利自古以來即已存在。ACLR 應
受先前高等法院判決之拘束,其怠於遵守此判決意旨所為之決定係法律
上錯誤,為不適當且無效的。
二、關於 ACLR 主任就系爭土地並非國有土地之認定
依前審法官認定,系爭土地事實上為國有土地,已屬無爭議之事。
法院認為 ACLR 主任並無理由與前審已獲致共識之事實,採取不同之觀
點,對於 ACLR 主任在土地調查聽證未給予聲請人在做出決定前提交文
件之機會而做出的認定,亦是無理由。法院認為,除非有充分之理由,
111 Ibid, para.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