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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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可以提出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真的要保障就是要再規範,在這一塊。另
外我個人相信:「有權力一定要有救濟,沒有救濟就不是權力。」所以說今天這
個國土計畫法訂了多少、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訂了多少,如果你標榜的這些
權力發生糾紛的時候,沒有辦法得到救濟的話,這個權力都是空談。所以我們在
落實國土計劃也好、在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也好,這些相關的權力應該取得
怎麼樣相對的救濟這一塊是非常的重要。再來我們看上方的條文:因諮商或取得
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的同意,如果沒有取得同意的話怎麼辦?是不是不生效益?
我們看行政法的總則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的規定:當你定訂行政契約涉及到他人
權益的時候,第三機關參與的時候應該得到同意,沒有同意的話則「不生效益」。
不生效益,打訴訟的時候,法官就當作不存。如果是無效,你就確認行政處分無
效,如果是不合法就要撤銷訴訟。所以在訴訟這一塊,你要主張權利的話要非常
的細膩、非常的細緻,只要你主張錯的話有時候門檻就游不過去了,所以很重要。
再來,我們「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的同意」,到底是主觀訴訟還是客觀訴
訟?所謂主觀訴訟就是說一定要侵害到你個人的權益的時候,你才能主張。如果
今天是鍾副主委的權力受到侵害,我站出來,No way!我們討論到原住民族,No
way.即使它是我的老公,No way.這叫主觀訴訟。「原住民族基本法」要落實的相
關法律如果受損的話到底是主觀訴訟還是客觀訴訟?客觀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一定要有法律的明文才可以進行訴訟,所以這一塊要落實很重要,而且
我剛剛有略過,到底起初的原告是誰?原住民族凡事經過部落的同意、或者是部
落,或者是直接受到侵害的原住民?都不清楚。當事人不是我的話,這個訴訟也
沒辦法打起來,第一關就被擋退了,所以說我認為預計要救濟的很完整、有效的
救濟的話,還真正是個權力。法條訂的文字多多無法落實的話其實都是空談,而
且是找司法的麻煩。因為我拜讀了賴教授的文章以後,我還是講法治院我自己也
不熟悉,我就點出救濟的相關規定才能夠落實。
與談人謝孟羽律師評論:
謝謝哈勇主任的報告,其實我跟哈勇很熟,那我一開始進入這個圈子是做土
地這個案子,後來是跟礦有關的案子,那剛好哈勇他們族那邊有非常多的礦,有
關於宜蘭那一帶礦的問題,那礦是位在原住民族的一個領域,基本是在花蓮,占
百分之 40,宜蘭占了百分之 27 快 30,所以宜蘭跟花蓮加起來有百分之 70,台
灣百分之70的礦都在宜蘭跟花蓮,那就是都在原住民的保留地或是傳統領域上,
也是因為這樣子跟哈勇還有族人認識,在他的帶領之下進到泰雅族去看,那見到
原住民的確就是像他講的那個情況,實際上部落的情況跟我們原基法裡面的部落
好像有點落差,剛才哈勇主任也提出了一些解決的方法。後來我仔細看了以後,
這個諮商辦法裡面其實第四條有一個「關係部落」,可以透過關係部落的方式把
這樣的東西拉進來、一起做討論。我們在解釋關係部落的時候或許我們可以擴大
它的解釋,把這些可能受到影響,不管是傳統領域、或者這不是你的傳統領域可
是位在那個地方,那我們把它拉進來,才能一起做討論。當這種涉及多數部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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