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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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界定範圍在哪裡,變成我們很困擾。在這個議題部分,那他們也提示過有任

                   何的權利部分,應該以法律來公告,我想在目前的狀況,在這塊土地上的一個使
                   用,在土地使用的管制部分,都是屬於企劃範圍內,那我們也依都市計畫法的一
                   個程序,可以來做一個更高深的使用。所以在土地的應用與變更,我們就忽略掉
                   到底有沒有適用林基法的這個部份,那在環評的過程中,就是依照國定法爭取原

                   民會的意見,在最後環評的內容,有一個但書,要取得原民會的同意,那我們訴
                   願的一個目的是爭取,因為我們管理處不是開發主體,開發主體是重型公司,那
                   這個規範應該是由公司來取得、獲得同意才比較合理,我們是監督的地位,取得
                   的話在角色上面有點奇怪。這是提出訴願最主要的目的在,未來的發展我們是依

                   照行政高等法院的判決來做後續的動作,但是我相信我們管理處是夾在中間的,
                   不管怎麼辦我們大概都為難,我們是依照國家政策在推動,這是目前的一個程序
                   狀況,對我們來講是受惠很大,在檢討之下我們希望其實它已經是一個人潮很多
                   過度開發的風景區,那大家都很期盼增加公共價值的效益,但在立法上又屬於邵
                   族部落,在周邊發展我們也迫切希望有一定範圍的界定,跟傳統領域的界定。

                        第二個誠如教授所講的,我想參與的時機期盼越早越好,不然行政機關真的
                   很難做,我想政策要推依法要去執行,所以我們期盼法律更加周延,相信會有很
                   多的行政機關在開發政策的部分能比較有依據可以執行。

                        最後我想誠如教授的結論裡面所提到,立法及行政機關,如果進一步周延化,
                   我想大家都是位政府為國家來做事,希望能推動得順暢,原住民地區的發展都是
                   一定要尊重部落的意見,在法律制定面上能夠更周延,時間點能夠規範得更早,
                   包括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去明確規定時機點,不然拖到最後,環評的時候,

                   投資者因為從 98 年簽約到現在,什麼都沒動,沒有任何開發,對地區的發展也
                   是一種浪費,那我想簡單的一個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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