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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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新設的很少,每年可能不到一個,但是問題就是礦,那些就是中華民國還沒過
來台灣就存在的礦,一直到中華民國來了,到現在四十年、五十年、六十年,譬
如講花蓮的礦,它可能存在了六十幾年,像這種礦場它要展現它要延期的時候,
我要不要同意,這只是在礦業區沒有變動,我就只是單純地送送文件過去,礦權
就可以展現,那這時候要不要原住民族同意?我個人認為是要啦,那如果是涉及
到老礦場可是我的礦業用地有變更,我又要跑環評又要跑水保,那我又應該什麼
時候進去同意?重點是「礦業法」不清楚,第 31 條有說當這些老礦場要展現要
延期,我如果是因為 27 條被劃成保護區或是被法律禁止,我不能再繼續展延我
的礦場的話,那麼劃設的機關就要補償,那假設未來部落否決了這個礦場,那我
們要不要賠?是部落給還是原民會給,還是不需要給?我覺得這都是值得去思考
跟探討的問題,但我覺得是不用啦,因為你否決了你也不公平,那些法條寫的都
是主管機關,部落又不是主管機關,決定的是部落也不是原民會,那原民會跟部
落都不需要,這個制度是為了尊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自由的擁有,從這個角度
去看我覺得不需要補償。
那像法官在意的是整個權利的救濟,像我們律師就是要想辦法替當事人提告,
能不能告這次我就很在乎嘛,那其實我們念法律的最在乎的就是這個東西下去的
法律效果是什麼,這個行為的法律效果是什麼會決定你可不可以提告,這都有差
別,剛剛法官講了很多的不同意的效力是什麼,就像環評一樣,當然無效,完全
否決,後面要提的通通無效,或是它其他效益是什麼不一定,或者是我沒有諮商
我就同意,有瑕疵還是怎麼樣。未來假設我同意,22 條有說如果同意是用行政
處分做成的話,要當作付款,如果是用行政契約要用契約條件之類的,那如果我
不履行,部落可不可以去告?可不可以撤銷?在辦法裡面沒有交代,我覺得這個
地方連同剛剛法官講的,一整個作業要有配套思考,否則這個權利是一個空洞。
那最後一個是程序保障,通常一個國家對程序保障有分事前事中事後,事後
就是訴訟的部分,事前就是資訊的公告,事中的話就是參與,不過我們第 15 條
有一個申請人可以在兩個月內不用經過部落同意經過鄉公所去召開,而兩個月的
期間我覺得是滿短的,兩個月就可以召開部落會議,那前面的諮商程序呢,兩個
月真的能讓部落去形成一個共識跟討論嗎,我覺得這個期間是不夠充分討論的,
關於這個期間可以再去商量一下,以上謝謝。
與談人張振乾處長評論:
謝謝涂教授還有各位貴賓大家午安好,我想我們涂教授的一個論文報告非常
豐富,我想我針對今天的議題扼要做一個探討,那我想這個飯店的過程其實是非
常冗長,從 93 年開始我們就開始推動,那在過程中相關的法規逐漸有規範,但
是我想就管理處的一個立場,我想取得的部分是以現行法令。第一個我們回歸現
況的部分,我們比較困惑的,因為有些法律的規定以一個地方來規範它,那很可
惜到現在,從立法來講,雖然我們邵族的鄉親一直覺得日月潭周邊都是他的,但
是照目前來講,林保地應該是沒有問題,我想是私有土地,但是公有地的傳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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