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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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第四條是說:得到過半數部落同意就通過,但是這會有個弔詭的情況就是:

                   可能 A 部落的人數比較多,甚至多很多,但是我其他部落的人數比較少。譬如
                   說三個好了,一個 A 部落人數最多,B.C 部落人數不多,可是 B.C 部落迴響沒
                   那麼大,所以我同意了,但是人最多的、影響最大的,居然是被相對排除掉的,
                   第四條會有這樣的情況。雖然在第 21 條我們有說可以、「得聯合召集」,但是「得」

                   就不是一定,聯合召集部落然後一次帶他來所有人都可以一起投票,這樣或許某
                   種程度上可以解決一些事情,可是你無法去阻止某種系統就是個別去部落而已,
                   那怎麼辦?那法院所講的「超部落組織」也可以從 21 條找到一個解決的途徑,
                   所以如果在不修法的前提下,或許 21 條跟第 14 條可以幫哈勇主任剛剛的研究做

                   一點點的檢討,但誠如剛剛所說的,14 條會有那樣的問題。
                        那我們回到原基法 21 條來看,他的架構就是誰在什麼地方、做了什麼事情、
                   需要獲得誰的同意?基本是切成這四個方向,「誰」做了什麼事情?「誰」就是
                   政府或私人,在「什麼地方」?在原住民族土地以及部落周邊一定範圍的公有土

                   地。那原基法說的其實也有人有不同的見解──可能要包含私有土地。那另外也
                   有一個問題是照理說傳統領域應該要在原住民土地的一個範疇,根據勞基法的定
                   義。但是在過去並不是這樣。我要是沒記錯的話,譬如待會涂教授要講的,可是
                   行政院好像當作沒有這回事,因為它沒有依法公告,我印象中是這個樣子,那可

                   能等一下涂教授會講。
                        那做什麼事的部分,前面裡面講了很多。接下來要得到誰的同意?那就是部
                   落跟原住民族。那剛才我們賴教授也有講,我們的諮商辦法跟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對照下來,少了原住民或原住民族,只剩下部落。是不是因應部落或法人

                   之下所做的一個修法,然後這個部分就沒有注意到?這個我不知道,但是有這樣
                   的一個問題存在。那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其實是:它跟其他法律的關係是什麼?尤
                   其剛剛我們闕法官一直提到的,現在這個辦法來、還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還有依照這個出來的個資法,你跟其他法令的關係是什麼?

                        譬如就以「礦業法」來講好了,你要採礦你要先拿到採礦權、再得到礦業用
                   地的核定,核定之前你可能要進行環評、要經過水保,通過了之後才能得到礦業
                   用地的核定,得到礦業用地的核定以後取得土地運用的權限,才可以進行採礦,
                   它的流程是這樣的。那請問一下我們原住民族的同意什麼時候決裁?這是一個值
                   得思考的問題。

                        又是 21 條所討論的問題,那你們可能會覺得再早一點,可能一開始的時候
                   就進場,在礦業權一開始要核定的當下,我們就讓原住民族進來同意,那這樣的
                   好處是如果不同意,後面的程序可以不用耗費這麼多的成本,但也有人說等到後

                   面都決定了你再讓原住民族做最後的決定,因為當我要跟原住民族溝通,我要跟
                   他說我要在這個地方怎麼做會有什麼影響,如果不到最後面我怎麼知道最後的形
                   狀長什麼樣子,但是如果這時候他不同意,你覺得業者會不會跳腳?現在環評快
                   則一兩天,慢的話三年五年都有,那這時候怎麼辦?我覺得這也是要去思考的。

                        我本身有在關注礦的議題,我們剛剛講的都是新設的礦權,可是台灣目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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