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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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演講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與利用之困境與契機
主持人周志宏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教務長:
委員、各位長官、各位來賓、顏教授,大家好,很高興各位今天蒞臨國立臺
北教育大學參加這場研討會,非常榮幸可以擔任本場研討會專題演講的開場主持
人,相信大家對於顏教授並不陌生,顏教授在關於原住民族權益法令或者關於國
土計畫法的部分都有相當的研究與了解,也很謝謝顏教授在此領域的貢獻,並在
百忙之中準備豐富的內容來讓大家了解台灣目前關於原住民族的土地利用權益
與法令的現況。相信大家一定可以在等等的演講中獲取許多新知與心得,我不要
耽誤大家的時間,把時間留給顏教授來做演講與說明,謝謝各位。
講者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大家好,今天要跟大家講的主題為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與利用之困境與契機,
今天主要分為幾個部份報告,第一個為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背景、第二個為原住民
族土地權利取得現況、第三個為原住民族土地面臨之困境與最後的結論與建議,
在第一個部份,我們先來瞭解一下有關「準要存置林野」也就是後來被劃設為高
砂族保留地的部分。當然到了台灣所謂的光復之後,在民國 37 之後曾經組成一
個專案小組,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在日本時期的準要存置林野在民國 37 年,我
們有訂了一個叫做「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事實上因為當時中華民
國政府是從大陸那邊遷過來,意思就是要我謹言慎行,所以各位了解就是說其實
當時從大陸過來,一切都是百廢待舉,其實坦白講,當時對於原住民土地的問題
我想不僅是官員,各界其實對這個議題都不是太清楚。所以在當時制定所謂山地
保留地的管理辦法,其實很多部分就是把山地保留地當作國有土地,很少去考慮
原住民的文化或是傳統領域的問題。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後來經過多次的修正,就是從 37 年的這個管理
辦法,後來改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但不管怎樣,它只是一個授權規定
的行政命令而已。到了民國 94 年的時候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公布,原住民族基
本法的公布其實有一個部分就是把原住民的土地定義為原住民的傳統領域以及
原住民保留地。為了行政的方便,但是我們想一想,原住民保留地是不是原住民
傳統領域的一環,當然是,但是因為原住民保留地的制度已經行之有年,在 94
年制定這個基本法的時候,因為保留地制度已經是既有的,所以就把保留地跟原
住民的傳統領域分開,但事實上,保留地應該是傳統領域裡面的一環。
目前來講,原住民地區土地使用的相關法制,其實各位可以看到重重疊疊,
除了我們原住民基本法,對於所謂的原住民土地有基本的規定以外,其實都是比
較原則性的。那麼在第 20 條裡面有特別規定,就是政府要承認原住民的土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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