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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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原民會這邊同意的話可以排除,但事實上這個應該是
滿困難的。另外雖然我們森林法好像很尊重原住民的傳統領域,這邊特別提到原
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的需要,你可以去採取森林的產物,在我們原基法 19 條也
有規定,原住民對於自然資源的取得也有一定的權利。可是問題在這裡,因為常
常林務局會說:原住民的傳統領域都還沒有公布,所以我怎麼知道哪個部分是傳
統領域?到目前為止公布的大概只有新竹縣尖石鄉。所以這個就變成其他機關的
說詞,因此我在想,原民會可能也要加一把勁,思考一下傳統領域是不是要設法
盡速公布。另外,國有地如果是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裡面的話,也需要輔導他們
造林。
另外國家公園法,也就是剛剛委員特別提到最近有狩獵的問題,如果你去看
國家公園法裡面的規定,它就是說狩獵或是捕撈魚群這樣的行為原則上要禁止,
所以這個其實也是一個問題。將來相關的法令是不是應該要加以修訂?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也是我剛剛特別提到的,你如果沒有按照他的編地使用的話,就會
有被罰的可能。最後一條這個是提到山地保留地的部分,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修
法,所以也不知道什麼原因,可以好好的去注意這一條。我們現在已經叫做原住
民保留地了,結果現在還是山地保留地。這裡明明是規定經營五年可以無償取得
所有權,當然剛剛我們有提過,如果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實這個法令規定已
經很多年,所以顯然民間有一些人有一點明知故犯。
另外一個是在區域計畫法底下,各位從剛剛到現在你會發現,原住民土地它
的使用範圍裡面受到法令重重的限制。另外這個是區域計畫法,我剛剛有特別提
到,區域計畫法它對於原住民的地區大部分都在非都市,當然有部分是在都市,
關於非都市的部分基本上它管制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就是劃分使用分區,
第二個層次就是編定使用地,第三個層次就是每種使用地你還有容許使用項目,
容許使用項目還不夠,第四層是每一個容許使用項目還有許可使用細目。所以各
位你就可以知道,是層層的管制,那個內容可以說是鉅細靡遺。可是我們去看裡
面的細部規劃,你就會發現:在原住民地區你說可以開山、鋪路,可是我們在原
住民地區要來好好的從事農耕,為什麼不可以?所以關於這個問題的確是要好好
的去思考。當然這裡也有提到原住民其實本質上如果需要興建住宅的話,也可以
擬一個計劃然後按照核定的計畫去進行使用,但事實上這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情。
接著下來我也很感謝原民會提供我一些資料,因為原民會大概知道我對有些
資料的使用也會有些意見,但是依然提供所以我非常的謝謝。首先第一個我們先
來看,原民會其實也滿努力的,到目前為止我這邊的統計資料大概是到 2 月底,
各位可以看到,原住民保留地這部分都是以原住民保留地作為我說明的對象,首
先原住民保留地我們看起來總數的面積大概有 26 萬多公頃,這邊我們呈現出來
的是什麼呢?土地所有權已經取得的部分大概占了 9 萬 4 千多公頃,設定他項權
利,就是包括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全部加起來大概有 2 萬 5 千多公頃。各
位可以看到筆數是相當的多,因為筆數很多,所以你可以設想到它的土地其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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