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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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就是說你第一個要讓原住民知道這件事情,而且讓他有意願來共同參與資源
的共同管理,如果你要去跟他諮商的話要有適當的管道,更重要的就是你要給他
機會。那如果這個條件都沒有辦法達到的話,事實上是有一些困難的。第二個部
分他特別提到共管面臨的困境是什麼?像我剛剛講的,到底原住民跟政府機關共
管,那你的權利是什麼?事實上你看到的是權利根本不夠明確,怎麼共管?責任
是什麼?不清楚。更重要的是權力不對稱,我們發現往往召集人都是政府機關,
我們原住民朋友其實是沒有相對權力,政府也不願意分享權力,或者是各方機關
對於資源管理的價值觀不太一樣,因為這樣的關係就造成了共同管理的困境。跟
原住民朋友共同管理這個資源不是說,請原住民朋友說你到這個森林遊樂區裡面、
我給你雇工,你到這邊來加一個工作、我給你加一個工作機會這個叫資源共管,
我認為不是這個樣子,應該要坐下來好好的協商,到底是怎樣的共同管理?我這
邊是不是就開一個遊樂區?這樣就可以了嗎?可能不是這樣簡單的一個內容。
另外下面有特別提到,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共管的要素還有共管的困境以及未
來應該研究的面向的認知其實存在很多差距,因此他特別強調,第一個,繼續要
加強溝通;第二個,資訊要提供,也就是說各個資源管理機關其實都不願意把相
關的資訊提供的非常的明確。而且這些相關機關其實都還滿害怕的,他們會認為
說,原住民來跟我們分享機關的話,萬一管不好那怎麼辦?常常會有這樣的想法,
我們的機關當然我們都很敬佩,但是常常有時候我其實也都忘記適當的權力分享,
其實也是滿重要的。所以我們一再的強調,權力分享跟責任分擔其實是滿重要的,
還有最後,互動良好這樣的情形。所以我覺得這個研究不僅是很重要,對我的啟
發也很多,所以我今天特別把它提出來給各位看一下。
當然我剛剛也特別提到,就是相關的一些資源共管的辦法都已經頒布了,但
是呢,常常都有提到說共管為的任務是什麼東西呢?都是建議啦、諮詢啦、溝通
事項,沒有實質的決定權,因此剛剛講的那些問題其實都會存在。另外,我們最
後也是要強調一下,就是有關於原住民族基本法 34 條提到的相關子法的修正,
我認為還是不夠的,雖然有關機關說他們已經在進行,這個部分我們就不再多談。
那麼各位可以看到 37 條特別提到開發管理辦法的部分,也特別提到如果土地移
轉給非原住民,其實是不合法的,有關於原住民的土地移轉的這件事情,是不是
就只有用開發管理辦法來規範?那當然是不夠的。因為中央標準法第 5 條有特別
提到,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應該要以法律定之,所以這個其實也是我們原基法也
有特別提到的,如果要以法律來規範的話,不能夠以命令來規定,這個就是法律
的保留原則。所以我們的土海法應該要加強趕快來訂定,相關的規範我覺得的確
都要加把勁。另外最新的部分就是我們的國土法,也在今年的 1 月頒布了,但是
國土法裡面也規範到有相關的子法還要陸續的訂定,也就是說全面的執行大概還
要 6 年之後,但是不管怎麼樣,我們也相當期待。
今天我收到了一個訊息,那個訊息是特別提到國土法的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的草案有特別提到,施行細則的草案裡面也有特別規範特定區域計劃到底它的內
容該包括什麼,不過那個部分因為明天官大偉教授會繼續討論,所以我就不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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