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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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太多。在這裡面我們可以發現稍微有一些進步大概是包括什麼呢?因為我們都
曉得原住民地區的土地使用都受到很大的限制,所以在第 11 條有特別提到,如
果是在實施區域計劃法以前,原住民地區如果你已經在那邊蓋房子的話,那麼這
個部分基本上還是尊重他們的使用的現況,所以他的建築物、設施等等應該都可
以編回建築用地之類的。另外一個部分是第 12 條 , 第 12 條這裡面因為國土法一
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加強保育,可是各位都知道我們原住民地區其實都在
珍貴的山林地帶,所以可能會涉及到國家要實施所謂的保育計畫,會涉及到原住
民的土地範圍。在這個細則裡面就特別提到,原住民部落應該要參與計劃的擬定,
所以我覺得這個是更積極的,也就是說,從一開始你就要讓原住民知道,我們現
在有國土的保育計畫、復育計畫要進行,這件事情到底它的內容規範情況是怎麼
樣?會對原住民地區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一開始就要讓他知道,還有執行的過程
也要請原住民共同來參與決策。還有到底要怎麼管理?也是一樣要請原住民提供
一些想法。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它就有特別提到整個參與的程序等等、對象,應
該要進一步來加以規範,我認為這應該是相對來講比較進步一點的法案的訂定。
最後我很快地跟各位說明一下我的一些想法,第一個部分就是有關於保留地
違法買賣的事情,我個人還是認為,雖然有些人認為說違規可能是人性,因為人
如果你到山上,會希望住在一個風景美好的地方,那你如果想要住在風景美好的
地方或者是你想要在那邊開民宿的話,你那個土地萬一又是屬於原住民的保留地,
你就只好跟原住民商議了,那怎麼樣取得他的土地。但是如果是合法的、合理的
使用,也許還有道理可言,但是我們現在看到大部分都是私底下違規、違法買賣
的情形。個人的想法就是,有沒有可能分期或分區去進行保留地權屬或是使用情
況的調查?因為我覺得原民會最近幾年來當然也相當努力,做了一些原住民的經
濟調查、就業狀況調查,但是土地使用的調查好像還沒有賣力的去做。因此我個
人認為,有關於這個部分是不是好好的去思考,要怎麼樣從事調查?
當初的想法是這樣子,如果調查的話,整個過程可能需要跟土地代書或者我
們平常在講的地政士,跟他們加以合作,因為我們不相信所有的地政士都是那種
投機取巧的,像我剛剛講的那個地政士,應該還是會有一些比較走正道的地政士,
因為現在我們地政士也有一些違規的處理、規定。所以在這樣子的情況下,也許
可以跟地政士合作,然後也可以去調查土地權益審議審查會,也就是我們慣稱的
土審會,到底他們在審議過程當中的會議紀錄是什麼樣子呢?我覺得都要好好的
進一步去做調查,雖然很困難,但是我覺得這條路還是應該要往前行。原先我的
想法是,如果查獲違法讓售或轉租,有沒有可能列管限期由當事人自行解決、逾
期由政府來強制收回,並且給地上物的價值的補償?當然這個部分還需要進一步
的討論,我知道以前大家都認為非常困難,認為說就像現在土海法的規定是,如
果原住民和非原住民之間有土地糾紛的話,那你就還是到鄉公所那邊去調解好了,
經過這個過程以後再去法院訴訟,訴訟的結果就免讓了裁判費。看起來好像有用
意,但是可能也要經過很長的時間,所以可能也要多方面來思考。
另外的部分我也是認為在後續的處理的方法當中,應該也要來加以思考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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