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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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大概有 7 萬 5 千多公頃。所以各位可以看到,其實相較於林業用地的話,林業
用地總共加起來多少呢?17 萬公頃。其實原住民的土地大部分都被編做林業用
地,少部分被編做農業用地,比較少,那當然還有其他使用的土地,也不少,有
1 萬多公頃,1 萬 5 千多公頃。
所以在這個範圍裡面,各位可以看到其實有滿多限制的,我們如果把百分比
算出來的話,大概農用地的部分只佔了百分之 29 左右,然後林業用地佔百分之
65 左右。所以可想而知,農用地佔的比例其實是差不多四分之一多而已、不到
百分之 30,但是林業用地佔了百分之 65,所以各位想想看,大部分都編做林業
用地,那麼原住民的聚落如果又分布在林業用地分布的地方,那你要叫他如何去
生存?純粹都造林使用的話,他能夠生存嗎?其實是有一點問題的。
剛才我已經對於所有情況做了一個統整分析,所以各位也都有所了解,簡單
來講就是我們大部分都編做林業用地,而且因為林業用地有嚴格的限制,所以目
前來講,也造成原住民土地使用的另外一個困境。接著下來我們來看一下到底有
哪些問題。第一個是有關於保留地移轉的問題,第二個是有關於我剛剛特別提到
的用地、編地的問題,第三個是資源共管的問題,第四個就是剛剛我們鍾副主委
講的,34 條有規定原住民族基本法頒布之後,其他相關的法令、其他的機關應
該要去修法,但是是不是做得很完備呢?其實還是有一些問題存在。
首先第一個,我剛剛一再的提到保留地的問題,保留地私下買賣的問題其實
是滿嚴重的,尤其有一些市,像我們知道台中市,台中市以前的和平鄉、現在的
和平區,幾乎大部分的土地大概已經移轉給非原住民。實際上移轉了,但是當然
它表面上不能登記為非原住民的,這些問題其實各位可以想一下,當然我們曉得,
原住民的土地為什麼會私下轉讓?很可能就是可能當初是經濟的問題,可能是經
濟的問題,可是各位也曉得我們剛剛有提到保留地使用滿五年以後,你可以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等,換句話說,我們法令也規定的非常詳細。根據原民會最近
有委託一個研究,他們調查了新竹縣一帶原住民對於保留地到底要不要開放,也
就是說,保留地的移轉要不要維持以原住民為限?關於這個議題,大概在 15 年
前我做過一個調查研究,我當時的調查研究結論是不可開放,當時的比率大概是
百分之 80 幾,我很欣慰過了大概 15 年之後,官大偉教授他近期的研究、包括蔡
志偉教授,也是百分之 80 幾,他們認為保留地不能開放。
但是問題來了,既然說保留地不能開放自由買賣的話,也就是說移轉取得的
資格只能夠是原住民,這個部份我們就必須要去思考,要怎麼樣守住這條防線?
有沒有什麼樣的措施?我覺得原住民朋友自己也要好好的去思考,原住民的土地
當然就是我們生活的領域,等於是我們的文化傳承等等非常重要的一個居所,所
以當然不可以隨便賣給非原住民,原住民本身要有這樣的想法。非原住民也必須
要嚴懲,所以我現在正在思考,如果買賣移轉實際上根本就移轉給非原住民,有
沒有辦法透過什麼樣的一個舉證方式?知道他事實上是移轉給非原住民,進而提
起訴訟就可以判決他無效,或是如何。關於這部分因為我還沒很深入研究,所以
這個部分可能還要再仔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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