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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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背景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與利用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取得
現況
之困境與契機 原住民族土地面臨之困境
結論與建議-尋找契機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特聘教授 顏愛靜
2016.04.30
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法規沿革
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
台灣總督府有計畫地開展 施行。
「理蕃」政策,建構原住
日治 民安置定地制度,將原屬 民國
時期 「準要存置林野」劃設為 94年
「高砂族保留地」。
殖民前
一、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背景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臺灣原住 理辦法迭經修正
民族大抵 民國
各有其生 37年
活領域與
成立專案小組,將日治時期「準要存置林野」
空間格局 之土地命名為「山地保留地」,專供維護原
住民生計及推行山地行政之用,並訂定【臺
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管理、
開發山地保留地之依據
原住民族地區土地使用相關法規架構圖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利用相關法規(一)
原住民族基本法
獎勵輔
導造林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
辦法
原住民 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第14條)
族基本 自來水 森林法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
法 法 原住民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
水土保 保留地 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第19條)
持法 開發管
原住民族 理辦法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
土地及海 國土計 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 、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
域法(草 畫法 律定之。(第20條)
案) 山坡地
國家公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
園法 保育利 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第21條)
原住民族 非都市 用條例 山坡地土
地區資源 土地使 地可利用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
共同管理 用管制 限度分類 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
辦法 標準
規則 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第22條)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
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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