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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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留地編為林業用地從事混農林業,                               2  保留地編為林業用地從事混農林業,
                  違反使用管制規定而遭查處(三)                                   違反使用管制規定而遭查處(四)


                                                                         林地確不得農用或為混農林業?
                屬山坡地的原住民保留
                  地經查定為宜農牧地,
                  則可編定為農牧用地,                                         1956年頒行的「被墾地合作造林辦法」第10條「合
                  從事農耕;然一旦被查                                         作造林地應全面造植林木或竹類,必要時得營造果
                  定為宜林地且編定為林                                         樹等森林特產物,惟其面積不得超過該筆總面積10
                  業用地,如作農牧或混
                  農林業使用,則屬「山                                         分之3,但已造成部份不在此限。」,另依該辦法第
                  坡地超限利用」行為。                                         6條規定,於臺大實驗林地內耕種農作物時,應遵照
                  需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                                         「臺灣省林地耕種農作物管理辦法」辦理,上述規
                  地保育利用條例給予處                                         定似對長久以來既存的事實,有林地造林除外規定,
                  罰。                                                 並肯認部分林地農用或混農林業經營合乎規範











               3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未必                              3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未必
                  能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一)                                 能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二)
                               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
                原住民族基本法        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                                     共管面臨的困境, 「不夠明
                   第22條        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                依政府與原住民共管資           確的權利、方法與責任」、
                               意,並與原 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源之共管要素、共管面           「權力不對稱」、「政府不願
                                                                    臨的限制與共管議題認
                               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                 知研究(吳孟珊、吳俊賢          意分享權力」、「對資源管
                               源特性,劃分為一、一般管制區。二、遊憩                                      理價值觀的差異」等制度因
                國家公園法第12條                                           、李俊志,2012:81):      素,是受訪者認為較重要的
                               區。三、史蹟保存區。四、特別景觀區。五、
                               生態保護區管理之。                           共管要素認知,以「當地原        ,顯示制度設計與執行是未
                                                                    住民有參與意願」及「有溝        來應著手解決的問題
                                                                    通協商的管道或機會」為相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在共管要
                                                                    對重要的先決條件            素、共管困境及未來研究面
                                                                                        向的認知存在許多差異,故
                                                                                        應加強溝通及交換資訊,體
                                                                                        現權力分享、責任分擔與互
                                                                                        動良好的真精神。








               3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未必                              4  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修正仍付諸闕
                  能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三)                                 如,土地權益保障有所不足(一)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其開發管理辦法
                依「原住民族地區資源         共同管理會的任務,多                      第37條        ,由行政院定之。
                 共同管理辦法」第6條第         屬建議、諮詢及溝通事
                 3項規定,就位處原住民         項,未有實質決策權。
                 族地區資源的共同管理          將出現「不夠明確的權
                 會設置要點或基準已陸          利、方法與責任」、「
                 續頒布。                權力不對稱」、「政府
                                     不願意分享權力」、 「
                                     對資源管理價值觀的差
                                     異」等制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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