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6
2 保留地編為林業用地從事混農林業, 2 保留地編為林業用地從事混農林業,
違反使用管制規定而遭查處(三) 違反使用管制規定而遭查處(四)
林地確不得農用或為混農林業?
屬山坡地的原住民保留
地經查定為宜農牧地,
則可編定為農牧用地, 1956年頒行的「被墾地合作造林辦法」第10條「合
從事農耕;然一旦被查 作造林地應全面造植林木或竹類,必要時得營造果
定為宜林地且編定為林 樹等森林特產物,惟其面積不得超過該筆總面積10
業用地,如作農牧或混
農林業使用,則屬「山 分之3,但已造成部份不在此限。」,另依該辦法第
坡地超限利用」行為。 6條規定,於臺大實驗林地內耕種農作物時,應遵照
需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 「臺灣省林地耕種農作物管理辦法」辦理,上述規
地保育利用條例給予處 定似對長久以來既存的事實,有林地造林除外規定,
罰。 並肯認部分林地農用或混農林業經營合乎規範
3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未必 3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未必
能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一) 能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二)
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
原住民族基本法 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 共管面臨的困境, 「不夠明
第22條 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 依政府與原住民共管資 確的權利、方法與責任」、
意,並與原 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源之共管要素、共管面 「權力不對稱」、「政府不願
臨的限制與共管議題認
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 知研究(吳孟珊、吳俊賢 意分享權力」、「對資源管
源特性,劃分為一、一般管制區。二、遊憩 理價值觀的差異」等制度因
國家公園法第12條 、李俊志,2012:81): 素,是受訪者認為較重要的
區。三、史蹟保存區。四、特別景觀區。五、
生態保護區管理之。 共管要素認知,以「當地原 ,顯示制度設計與執行是未
住民有參與意願」及「有溝 來應著手解決的問題
通協商的管道或機會」為相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在共管要
對重要的先決條件 素、共管困境及未來研究面
向的認知存在許多差異,故
應加強溝通及交換資訊,體
現權力分享、責任分擔與互
動良好的真精神。
3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未必 4 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修正仍付諸闕
能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三) 如,土地權益保障有所不足(一)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其開發管理辦法
依「原住民族地區資源 共同管理會的任務,多 第37條 ,由行政院定之。
共同管理辦法」第6條第 屬建議、諮詢及溝通事
3項規定,就位處原住民 項,未有實質決策權。
族地區資源的共同管理 將出現「不夠明確的權
會設置要點或基準已陸 利、方法與責任」、「
續頒布。 權力不對稱」、「政府
不願意分享權力」、 「
對資源管理價值觀的差
異」等制度因素。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