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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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業用地得有條件許可從事混農林業,                              2  林業用地得有條件許可從事混農林業,
                  以利山坡保留地的永續利用(二)                                   以利山坡保留地的永續利用(三)


                                                                 修改非都市土地使用
                  就保障原住民生計及維護其使用原住民族土地權
                   益規定,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惟山保                          管制規定對「林業用
                   條例立法目的非以保障原住民使用原住民族土地                           地」採有條件許可
                   權益為宗旨,以此作為當地農地利用有無「超限                         原住民地區土地「超
                   利用」認定標準,未自原住民族發展主體為考量。
                                                                   限利用」之查定應採
                  「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傾向發展造林觀光及
                   休閒農業為主。惟山地造林補助金額偏低,不足維                          實質審認
                   持家戶一年之生計,如發展觀光產業及休閒農業,
                   仍需賴傳統基礎經濟活動作為產業發展根基。












               3  調整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機制,                              4  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儘速完成法制
                  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                                    作業,以保障土地相關權益

               政府應統合各資源主            以資源治理之利害關                  有關當局應強化溝通
                管機關,整合設置一              係人為主體,修訂共                   協調,儘速完成法制
                共同管理機制平台,              同管理辦法。                      作業,以保障原住民
                以提高網絡集中性。                                          族土地相關權益。
               共管機制中,應賦予
                當地原住民代表發言
                權及參政權,使其得
                與政府彼此分享權利
                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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