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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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業用地得有條件許可從事混農林業, 2 林業用地得有條件許可從事混農林業,
以利山坡保留地的永續利用(二) 以利山坡保留地的永續利用(三)
修改非都市土地使用
就保障原住民生計及維護其使用原住民族土地權
益規定,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惟山保 管制規定對「林業用
條例立法目的非以保障原住民使用原住民族土地 地」採有條件許可
權益為宗旨,以此作為當地農地利用有無「超限 原住民地區土地「超
利用」認定標準,未自原住民族發展主體為考量。
限利用」之查定應採
「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傾向發展造林觀光及
休閒農業為主。惟山地造林補助金額偏低,不足維 實質審認
持家戶一年之生計,如發展觀光產業及休閒農業,
仍需賴傳統基礎經濟活動作為產業發展根基。
3 調整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機制, 4 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儘速完成法制
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 作業,以保障土地相關權益
政府應統合各資源主 以資源治理之利害關 有關當局應強化溝通
管機關,整合設置一 係人為主體,修訂共 協調,儘速完成法制
共同管理機制平台, 同管理辦法。 作業,以保障原住民
以提高網絡集中性。 族土地相關權益。
共管機制中,應賦予
當地原住民代表發言
權及參政權,使其得
與政府彼此分享權利
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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