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5
四大議題
1 保留地權利非法移轉情形嚴重,導致地
籍產權資料不符現況
三、原住民族土地面臨之議題 2 保留地編為林業用地從事混農林業,違
反使用管制規定而遭查處
3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未必
能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
4 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修正仍付諸闕
如,土地權益保障有所不足
1 保留地權利非法移轉嚴重,導致地籍 1 保留地權利非法移轉嚴重,導致地籍
產權資料不符現況
產權資料不符現況(二)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移轉給符合資
理辦法第15條第1項
格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原住民有私下將保留地 保留地的非法讓售與轉
讓售或轉租非原住民情 租,除造成保留地的流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非法轉讓,已為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
理辦法第16條 租用或無償使用者,終止契約 形即違反保留地政策, 失,也導致地籍產權資
應由政府依保留地管理 料與現況不符,使政府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 辦法規定收回。惟: 在保留地的管理及規劃
理辦法第17條第1項 或自用滿五年,得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保留地管理事權不統一,保 易造成誤差。
留地使用多元化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 歷次保留地管理辦法修正內
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民為限 容,顯現對保留地「開發」
與「保護」之矛盾態度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原住民其耕作權、 不斷進行保留地清查並賦與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平地人合法使用權,使保留
第37條 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 地流失
以原住民為限
2 保留地編為林業用地從事混農林業, 2 保留地編為林業用地從事混農林業,
違反使用管制規定而遭查處(一) 違反使用管制規定而遭查處(二)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別,應依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規則第6條 「農牧用地」允許農作、林業、畜牧使用, 混農林業(Agroforestry) 部分原住民族傳統農耕
「林業用地」允許林業使用 是整合型土地利用系統 採「山田燒墾」,耕作
,包括樹木、作物、家 期間種植數種作物與樹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宜農、牧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 畜等構成要素,運用這 木輪作、間作,並配合
第16條 些要素間互動關係,生 休耕恢復地力,這種栽
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
產多樣化產品,可滿足 種作物與周遭林木並存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 社會與經濟 發展需求 ,是為樹籬條栽(Alley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所有人需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 cropping)屬混農林業
第25條
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方式之一,並存續
至今。
山坡地超限利用,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
第26條
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