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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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修正仍付諸闕                              4  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修正仍付諸闕
                  如,土地權益保障有所不足(二)                                   如,土地權益保障有所不足(三)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制度,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                   「原住民族基本法」自          「國土計畫法」雖於105
                 係按「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關於人 民 之權利                    2005年頒布施行已逾10       年1月制定公布,惟其施
                 條例」第37條之規定,         義務 應以法 律定 之;                   年,與原住民族土地有          行日期需俟公布後一年
                 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原          同法第6條,應以法律                     關之規範僅為行政命令          方定之。另依該法尚有
                 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規定 之事項 ,不 得以                   位階,雖擬訂「原住民          20項子法亦待研 訂 。
                 法」,予以規範原住民          命令定之, 此 為法律                    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
                 對於保留地之使用與無          保留之原則。                         ,但尚待審議,而其他
                 償取得所有權,與相關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如原住民族自決權、傳
                 之權利與義務。             涉及原住民族對於保留                     統領域土地權、文化權
                                     地之權利、義務。依法                     的法律仍付諸闕如。
                                     律保留之原則,應改以
                                     法律定之。









                                                                 1  全面清查保留地違法買賣情事,建立正
                                                                    確的保留地資訊系統或資料庫(一)

                                                                 擬定計畫全面清查保
                                                                   留地私下違法讓售或
                        四、結論與建議                                    轉租之情事                原住民自行解決時,政府宜提
                                                                   擬定計畫,分期、分區進行         供低利貸款,俾利原住民償還
                                                                    保留地權屬與使用現況清查         已收取之價金
                                                                   查獲違法讓售或轉租,列管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
                                                                    限期由當事人自行解決,逾         (草案)針對私下讓售或轉租
                                                                    期由政府強制收回,並僅給         情事,並未訂定積極處理辦法
                                                                    予地上物價值補償             。為能落實「原住民族土地及
                                                                                         海域法」之立法目的,應於該
                                                                                         法中明定處理方法,以為後續
                                                                                         執行之依據










               1  全面清查保留地違法買賣情事,建立正                              2  林業用地得有條件許可從事混農林業,
                                                                    以利山坡保留地的永續利用(一)
                  確的保留地資訊系統或資料庫(二)

               建立正確保留地籍資                                           原住民族向來土地利用係依循傳統規範及在地知
                 訊系統或資料庫,健                                           識,就山林水土資源整體予以利用,並未區分土
                 全保留地之管理工作                                           地應屬宜農、宜牧或宜林使用。
                保留地全面清查,明瞭使用                                       原住民保留地多數屬宜林地,依現行非都市土地
                 現況及釐正財產權屬。          原住民保留地應有詳實記載歷                  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無林業用地得經營混
                                      年來保留地權屬、分配、利用
                清查資料配合地理資訊系統         、增劃編、移轉、土地開發等                  農林業之規定。
                 的運用,辦理地籍與數位圖         相關重要統計資訊,並公開資                 宜農牧地及宜林地之分類查定,過去受限人力、
                 資異動、更新,掌握土地靜         訊,以利社會大眾督導保留地                  儀器、複雜地形,僅按林班地地號大面積劃定各
                 態、動態資料,強化管理與         之管理利用                          宗宜林地。並分類查定標準,僅考量土壤有效深
                 利用。
                                                                     度、坡度、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等條件,亦
                                                                     或未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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