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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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修正仍付諸闕 4 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修正仍付諸闕
如,土地權益保障有所不足(二) 如,土地權益保障有所不足(三)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制度,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 「原住民族基本法」自 「國土計畫法」雖於105
係按「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關於人 民 之權利 2005年頒布施行已逾10 年1月制定公布,惟其施
條例」第37條之規定, 義務 應以法 律定 之; 年,與原住民族土地有 行日期需俟公布後一年
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原 同法第6條,應以法律 關之規範僅為行政命令 方定之。另依該法尚有
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規定 之事項 ,不 得以 位階,雖擬訂「原住民 20項子法亦待研 訂 。
法」,予以規範原住民 命令定之, 此 為法律 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
對於保留地之使用與無 保留之原則。 ,但尚待審議,而其他
償取得所有權,與相關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如原住民族自決權、傳
之權利與義務。 涉及原住民族對於保留 統領域土地權、文化權
地之權利、義務。依法 的法律仍付諸闕如。
律保留之原則,應改以
法律定之。
1 全面清查保留地違法買賣情事,建立正
確的保留地資訊系統或資料庫(一)
擬定計畫全面清查保
留地私下違法讓售或
四、結論與建議 轉租之情事 原住民自行解決時,政府宜提
擬定計畫,分期、分區進行 供低利貸款,俾利原住民償還
保留地權屬與使用現況清查 已收取之價金
查獲違法讓售或轉租,列管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
限期由當事人自行解決,逾 (草案)針對私下讓售或轉租
期由政府強制收回,並僅給 情事,並未訂定積極處理辦法
予地上物價值補償 。為能落實「原住民族土地及
海域法」之立法目的,應於該
法中明定處理方法,以為後續
執行之依據
1 全面清查保留地違法買賣情事,建立正 2 林業用地得有條件許可從事混農林業,
以利山坡保留地的永續利用(一)
確的保留地資訊系統或資料庫(二)
建立正確保留地籍資 原住民族向來土地利用係依循傳統規範及在地知
訊系統或資料庫,健 識,就山林水土資源整體予以利用,並未區分土
全保留地之管理工作 地應屬宜農、宜牧或宜林使用。
保留地全面清查,明瞭使用 原住民保留地多數屬宜林地,依現行非都市土地
現況及釐正財產權屬。 原住民保留地應有詳實記載歷 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無林業用地得經營混
年來保留地權屬、分配、利用
清查資料配合地理資訊系統 、增劃編、移轉、土地開發等 農林業之規定。
的運用,辦理地籍與數位圖 相關重要統計資訊,並公開資 宜農牧地及宜林地之分類查定,過去受限人力、
資異動、更新,掌握土地靜 訊,以利社會大眾督導保留地 儀器、複雜地形,僅按林班地地號大面積劃定各
態、動態資料,強化管理與 之管理利用 宗宜林地。並分類查定標準,僅考量土壤有效深
利用。
度、坡度、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等條件,亦
或未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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