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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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到所有權人掌握他自己土地的自由使用壽命的時候,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觀
念,重要的關鍵點。但是我們卻是一個行政規則來定,第二個時間點是 77 年以
前的保留地就可以變成原住民族的保留地,這個時間點如何訂?有沒有他的基礎
以及原住民族傳統上以及歷史淵源?剛剛其實教授所答述的這些歷史,有沒有貫
穿到整個歷史去決定他的時間點,這個在整個制度上缺失上是不足的。因此,在
這個情況之下,原住民保留地的徵編或者是劃編,是相對多數。但是在公務員的
認知上來講,對這樣的一個規範來講,因為對於法律過於敬畏,導致所有在公有
土地的管理機關,在人民使用上及公務員的運作上也有一些畏懼,這就造成的這
幾年來我們的林務局受到一些誤解。
其實這幾年來已經受到很大程度的改變,原住民保留地是原住民的基本權,
使他獲得原住民保留地只是回溯他的權利,而不是創造他的權利。這個過程之中,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只有責任去努力地找回是不是原住民的土地,而不是努力地去
反證它,用這樣的觀點來看比較能夠解決問題。換言之,站在原住民的立場,去
找回原住民所失落的土地,不管它在歷史上是怎麼述說,這是我們這幾年來我作
為一個林務局的負責人基本的立場,因此程序上面已經簡化許多,但是即便如此,
我們看到在山坡地利用保留條例的時候,我們剛才提到說這是很奇怪的。為什麼
訂定山坡地保留條例,跟原住民的保留地畫上關鍵,畫上關聯這個從立法的意旨
來看,是保留在主管。我有跟水保局的先進們討論,或許從山坡地利用保留條例
來看,它是一個善意,山基條主要是輔導原住民取得耕作權、承租權、地上權,
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五年有爭議,現在正在希望能過打破年限的規定,也就是
說透過政府的輔導,來讓人民取得原住民族保留地,能夠有相當程度的貢獻,直
接取得所有權,然後這個所有權取得以後就可以圓滿地實踐,跟一般的漢人是沒
有差別的,那這個是我們基本的理解。所以山坡地利用保留條例原來是在水土保
持法施行後就應該廢止,可是這麼一條很寶貴和原住民相關的法令,反而使得山
坡地利用條例不能廢止,我所了解的是這樣子。
今天我要談的重點是原住民土地的使用管理,我一直做林務局的工作達四十
年,跟原住民生活在一起,我一直在尋找劃編給原住民保留地,徵編是土地、劃
編是公有的建築物,那這些以個人而言原住民的徵編的保留地去哪裡了?為什麼
到了這麼多的民宿和地點,所經營者都是漢人,87 年我在新竹林管處,一直不
能理解一個農場它所經營的是漢人,可是我們原住民好像沒有得到任何的利基,
可是它的本質是原住民保留地,那這是一個私權行為還是國家的職權應該介入的,
我們在相關的法令上也許有一些漏洞讓人民有機會,但是我一直不能理解這裡頭
存在的問題是必須解決的,進行到現在還有一些平地人組成的協會,要求已經承
租原住民土地的能夠實踐它,也是像所有權一樣的爭議,我們認為這是很不正當
的,是原住民就給原住民,是幫原住民就幫原住民。
此外,在民法物權修正裡有一個規範,在民法 885 條之一的農育權,它的立
法意旨是為了資源的永續利用,物盡其用,參考農發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的定義:
農育權在人民的土地上,如果以保育為目的,它的農育權是可以設定二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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