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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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之空洞化現象                    15



            對象,僅以原住民為限。其目的是為了避免保留地流失。然而因為這項限制,致使土地之「交易價格」
            無法以一般的市場價格衡量,這也造成了一般公民營銀行因原住民債務清償能力有限,多不願提供貸

            款。在這種原住民取得現金資金之管道窄化的情況下,對於平地的資金與技術仰賴程度即不斷提升,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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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也加速保留地違法交易或轉租的現象 。以上這種現象,可能是一場所有權主體的歸屬戰爭,比較不
            會發生原住民保留區土地利用之閒置問題。但是也可能會發生形式上所有權人與實質上租用人主體不
            同,而造成所有權的內容空洞化的現象。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
            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然而除了買賣(所有權移轉)之外,本辦
            法並不限制透過形式上看似合法的財產權操作安排,使非原住民處於類似保留地所有權人的地位,同時
            使原住民所有權人除了土地登記簿上的名義外,不再對保留地的使用、收益、處分享有實質上的權利,
            形同「人頭」供非原住民使用。例如,先設定不動產典權,使非原住民對保留地取得使用收益權;再由

            原住民對非原住民授與代理權或訂定委任契約,使非原住民得處分保留地;而若為了避免原住民反悔或
            將保留地另為處分,則可以在非原住民與原住民間另訂消費借貸契約,甚至可以提高額度或加上一個為
            擔保債權所設定的保留地抵押權,而更常見由原住民「授權」非原住民債權人保管印鑑、所有權狀,以
            確保其權利。如此一來,形式上雖在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間存在一個看似合法的契約,但土地實質上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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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乎等於被非原住民買斷 。原住民在這種法律關係結構下,形式上雖仍擁有所有權,然而實質上卻是一
            個名存實亡、虛假的所有權。
                 另外一種延伸的類型是所謂的「假買賣」。非原住民實際上欲購買原住民所擁有之保留地土地,但
            礙於法令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於是透過具原住民身分之第三人與所有權人締結一個保留地買賣契約,
            同時也實際借用其名義辦理登記。惟實際的交易行為係存在於原所有權人(原住民)與「實質上買受

            人」的非原住民之間。此一具原住民身分之第三人與該「實質上買受人」之非原住民間,即可能存在著
            一個所謂的「借名登記契約」。此一屬於「脫法行為」之借名登記契約法律效力如何,在實務上極具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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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 。本文認為,根據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而《原住

            49  參考,石垣直,<現代台湾             多文化主義 先住権 行方—<原住民族>                         土地          権利回復運動
                 事例      >,《日本台湾学会報》第 9 号,2007 年 5 月,頁 205。
            50  參考,顏愛靜,《原住民保留地與公有土地資源管理制度之研究(1)》,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
               劃(NSC86-2415-H-004-005,1997),頁 109;林秋綿,<臺灣各時期原住民土地政策演變及其影響之探討
               >,《台灣土地研究》第 2 期,2001 年 5 月,頁 37。
            51  參考,林淑雅,《解/重構台灣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6 年,頁 123,原
               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官大偉(計畫主持人)/蔡志偉(協同主持人)/林士淵(協同主持人),《103 年度原
               住民保留地政策調查研究—非原住民使用總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問題研析成果報告》,2015 年 7 月,頁
               150;監察院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糾正案文,<原住民保留地私下違法轉租、轉讓情形嚴重原住民保留地面
               臨地權實質流失危機>,2016 年 6 月 4 日,頁 7 以下,https://www.cy.gov.tw/CYBSBoxSSL/edoc/down-
               load/19818(25.8.2016 造訪)
            52  採無效說者,例如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75 號判決:「游阿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囿於法令,
               無法依買賣契約辦理移轉登記,乃與王文增等八人(由王文增代表)成立借名契約,合意王文增等八人將系
               爭土地借名登記於其名下…系爭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上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及借名
               契約均屬脫法行為,依法無效」。採有效說者,例如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189 號判決:「出售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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