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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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之空洞化現象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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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105 年 7 月原住民族人口都會比率表 》













            三、提升原住民保留地造林之獎勵補助

                 由於原住民保留地多處坡度頗高之山林                   43  中,同時可供農業耕作或建築之用的比率不高,其大多數
            土地屬於林業用地(參考表 2,約佔 64 %)。根據《森林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

            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然而一般林農對於土地有傳統的感情而保留土地,但保有者不一定
            對經營林業有興趣,故經營意願本來就不高。而原住民本身營林極度粗放或置之荒廢,可能導致收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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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低,同時因為材價低迷,造林之經濟效益並不高 。原住民若為維持生計,而在造林意願不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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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轉而違法使用,改向其它收益較高的事業發展現象,造成土地「超限利用」 的結果,即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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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為避免土地閒置或違規使用,而依照劃定之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利用,在林業用地部
            分,採取合乎期待之造林補貼的方式,即是一種可能的政策方向。為適度解決以往造林補貼獎勵額度不
            高,無法提高造林意願的困境,2016 年 1 月 6 日立法院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



            42  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105 年 7 月台閩縣市鄉鎮市區原住民族人口都會比率,http://www.apc.gov.tw/portal/

               docDetail.html?CID=940F9579765AC6A0&DID=0C3331F0EBD318C29EF5667A41C5F6C5(26.8.2016 造
               訪)。在若干原住民部落的人口,也可能因為特殊的條件而反有增加之現象,例如新北市烏來區。可能的原
               因包括原住民具有群聚現象,許多外縣市來北部工作的原住民,選擇居住近市區而交通相對方便之烏來;或
               因選舉因素,而將戶籍保留。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0807000526-260107(26.8.2016
               造訪)。
            43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 2 條規定,「甚淺層之四級坡(按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
               十的土地),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者,應屬宜林地範圍,宜林地範圍,宜林地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
               林木或植生覆蓋,不宜做農耕使用。」
            44  參考,李達平,《屏東縣原住民林業經營認知與需求》,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森林系碩士學位論文,2003 年
               6 月 11 日,頁 12-13。
            45  根據《山坡地保育條例》第 6 條規定,「山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
               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
               使用地。」凡是未能依照編定地區之利用方式,而超越該山坡地之可利用限度者,即是所謂的「超限利
               用」。參考,鍾秉正,《山坡地超限利用相關法制與其衍生之法律問題》,《高大法學論叢》第 10 卷第 2
               期,2015 年 3 月,頁 7。
            46  參考,林修榮,《原住民保留地超限使用因素之研究—以曾文水庫集水區為例》,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研究所
               碩士論文,1999 年 1 月,頁 75;徐士堯,<原住民保留地的土地使用分析>,《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 1
               卷第 4 期,2002 年 12 月,頁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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