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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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例》,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事宜,進而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
            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並依據受益者付費、受限者補償之原則,以及配合政

            府造林、育林之政策,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之發展。根據本法第 3 條規定,補償及回饋事宜,係指原
            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禁伐補償事宜,以及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之造林
            獎勵事宜。而根據本條例第 6 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合法使用人,可依
            本條例之規定向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禁伐補償金或造林回饋金,禁伐補償金之額度

            105 年每公頃補償 2 萬元,106 年起每年每公頃 3 萬元;造林獎勵金第 1 年每公頃 12 萬元,第 2 至 6 年
            每年每公頃 4 萬元,第 7 至 20 年每年每公頃 2 萬元,第 21 年以後者依禁伐補償額度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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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7:原住民保留地與國有林班地之重疊性 》



            四、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虛假化

                                                                                                48
                 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實施至今,原本想要達到的「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 目的,恐怕
            時至今日已有偏離。然而不可否認地,隨著法令不斷地變動,保留地逐漸變成原住民現金收入的「商
                                                                     49
            品」,加速保留地之違法交易或租賃現象,則是不爭的事實 。原本立法限制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移轉

            47  引用自,蕭惠中,<新自由主義下原住民族土地的發展地景:一個新夥伴關係的初探>,《文化研究雙月
               報》第 132 期,2012 年 9 月 27 日(http://www.csat.org.tw/journal/Content.asp?Period=132&JC_ID=620)
               (26.8.2016 造訪)。
            48  參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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