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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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摘 要
國外目前已有針對原住民族的獨特性建立訴訟體系的例子,例如紐西蘭的原住民土地法院與「懷坦
吉法院」(Waitangi Tribunal);美國各部落依據其原住民族主權所設置的部落法庭;加拿大依據自治協
商將部份事項之民刑事作為自治區之自治事項列為協商項目等。反觀我國,無論是法院或專業法庭,目
前並無特殊的原住民族審判制度,而原住民族之傳統糾紛解決制度或刑罰制度也並未被承認。本文透過
文獻回顧相關論述為基礎,檢視當今台灣在法律、司法制度之中,原住民族所面臨的不利處境,提出一
些改革建議,最後提供有利於原住民族權利爭取的原住民族司法制度設計參考建議。
關鍵字:原住民族、司法權、司法正義、土地權、自主權
壹、前 言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 2004 年提出一份有關原住民族在司法領域所面臨處境的報告,指出對原住民
族人權保護的缺陷,明顯表現在司法體系運作的缺陷上,使許多國家的原住民長期以來在司法體系中得
不到公正的對待。台灣原住民在台灣島上早已發展出一套獨特的生活方式及社會制度,其社群結構倫理
階序之維繫與強化社群成員行為之道德規範標準,可說約束了各個成員在社會中所應扮演的角色及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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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舉止,倘若違反規範者,自有司法之處罰 。另一方面,從台灣的歷史背景來看,台灣的法律可謂多
源而多元,自原住民族自治時代、荷蘭西班牙統治時代、日本統治時代直至今日,台灣這塊土地曾經存
在多樣而紛雜的法律文明,然而,無論是中國法、日本法或西方法,對原住民族來說都是外來法,原住
民幾乎不曾被考量有其固有習慣的法制,現今台灣所採取之法制乃殖民法則或是引進的西方法律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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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制度,而在國族認同的設定上則採取中國國族認同,對原住民族而言仍可說是外來法制體系 。
在 2005 年施正鋒等人所出版的「各國原住民人權指數之比較研究」一書中指出,台灣原住民族權
利指數較之美、澳、紐、加諸國來說仍有一段相當的差距。具體舉例而言,2003 年發生的鄒族頭目蜂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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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便反映今日台灣在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律衝突的情況下,原住民在司法體系中依然被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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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詮釋的法律所定罪,Smangus(司馬庫斯)櫸木事件 ,更反映出原住民族權利雖經法律規範卻未獲得
司法保障的處境,尤其是針對轉型正義下的多元考量之欠缺。
目前國外已有針對原住民族的獨特性建立訴訟體系的例子,例如紐西蘭的原住民土地法院,為一完
整的審判體系,專門處理毛利人土地之調查、繼承、讓與、分割、交換等事項,依據原住民族習慣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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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紐西蘭另外有「懷坦吉法院」(Waitangi Tribunal),主要是接受毛利人對於政府違背懷坦吉法院條
2 汪明輝、林端、裴家騏、巴清良、盧道杰、吳雯菁,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體系之
研究—鄒族、魯凱族篇,2005 年,10 頁。
3 王泰升,多源而多元的台灣法—外來法的在地化,當代雜誌,220 期,2005 年,10-21 頁。
4 鄒族達邦社(tapangu)頭目汪傳發及其子汪建光認為兩名外地人自其傳統領域盜取蜂蜜,因此扣留這兩人車上
的蜂蜜,此一行為卻被控以強盜罪,並經嘉義地方法院判定有罪。
5 三名泰雅族Smangus(司馬庫斯)族人經過部落會議決議,將風倒在其族群傳統領域之櫸木搬運回部落,但
卻因此被控以盜採國有森林產物罪而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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