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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如前文所述,台灣原住民各族群在受到殖民統治之前,不但有自己的傳統慣習,也有和解調停、仲
            裁審判的司法制度。在被國家主權統治之前,各部落也有自己的政治、社會組織,並且持續行使及發揮

            其功能。在受到國家殖民統治之後,才轉而進入統治國家的法律規範及司法體制之中,不但原有法律規
            範及司法仲裁機制無法繼續使用,還必須被迫接受另一種社會文化下的司法審判體制,不管是對原住民
            族之原有文化或生存權利都影響甚鉅。



            二、台灣原住民族在國家司法體系中之弱勢情境

                 台灣原住民族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之下,成為司法上弱勢的一群。以司法審判的過程來說,汪明

            輝、高德義、湯文章、楊志航等人都提出了幾點原住民在司法上的弱勢情境:台灣係以漢民族為主之社
            會,法官幾乎都是漢人,除非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有相當程度之暸解,否則僅依照法律之構成要件來裁
            判,而忽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價值。台灣的司法官、檢察官等執法者缺乏多元族群文化訓練,尤其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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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乏對原住民族傳統規範的認識和尊重,文化偏見在審理原漢衝突事件中更加顯著 。
                 台灣目前除了法官、檢察官幾乎都是非原住民,也缺乏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相關知識,對於台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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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民各族傳統習慣未達成全面的研究調查 ,且尚未立法通過。湯文章便指出,缺乏對原住民傳統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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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之完整文獻資料,增添了法官審理該類事件之困難,致使原住民常受到不利益之裁判 。楊志航亦
            提及,未依法律保留原則制定法律是出於國家行政及立法機關之怠惰,特別是對於原住民事務之輕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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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此種不利益卻因而被歸諸一直被壓抑的原住民族 。
                 再者,審判過程中的語言、文化轉譯問題也是導致原住民族在審判過程中的不利因素。現行法院所
            進行之訴訟程序,係使用國語為主,訴訟文書亦應使用中國文字,僅在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不懂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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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才將國語翻譯成方言或外國語,較不尊重少數民族之文化習慣 。目前台灣高等法院已開始著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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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對法庭通譯的培訓 ,即便如此,由於通譯可能是全場唯一聽得懂雙方言論的關鍵人物,因此不只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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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通雙方語言,還需熟悉原住民族文化,才不致在轉譯過程中扭曲或漏失 。對此,湯文章便指出,原
            住民族之語言習慣與漢民族不同,且現行法律主要延襲西方法制而來,與屬於南島民族之原住民傳統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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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慣亦不同,而特約通譯並非法律專家,經常無法適切表達當事人之真意 。除了上述原住民在審判過程



            24  參見註 3,27 頁。
            25  參見汪明輝等同註 2,4 頁;高德義,原住民族財產權保障的若干法律思考,2005 年;湯文章,原住民族在
               訴訟法上地位之研究,2005 年;楊志航,國家法與原住民傳統法制,2005 年。
            26  行政院原民會已委託調查台灣原住民各族習慣法納入現制之研究,唯至今仍未盡數完成。
            27  參見湯文章,原住民族在訴訟法上地位之研究,2005 年。
            28  參見楊志航,楊志航,國家法與原住民傳統法制,2005 年。
            29  參見湯文章,原住民族在訴訟法上地位之研究,2005 年。
            30  現今各法院所遴聘之「特約通譯」有外語、手語、原住民等三類。原住民特約通譯,因原住民族群繁多,通
               常法院會就各個不同族群,聘請各個不同特約通譯,遇各別原住民犯罪或訴訟時,委請同種族之特約通譯到
               庭擔任翻譯。參見湯文章,原住民族在訴訟法上地位之研究,2005 年。
            31  參見汪明輝等,同註 2,4 頁。
            32  參見湯文章,原住民族在訴訟法上地位之研究,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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