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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展開各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之可能,然而在立法上,似乎仍未有任何進展。「原住
民基本法」第三十條中已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
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
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
院或法庭。」此法條已將原住民族法院及法庭、通譯制度等納入基本法中規定,也提到要尊重原住民傳
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三、國外原住民族司法權之概況
除台灣以外,許多國家亦存在司法制度對原住民的歧視,而且與台灣的情況相當類似,舉例來說,
尼泊爾的司法體系中缺乏熟悉原住民族習俗的人員,程序上也不使用原住民的語言文字,同時否認原住
民族的慣習;澳洲、墨西哥和加拿大等國家,原住民女性無法受到平等的司法判決。在聯合國人權委員
會 2004 年召開的原住民族與司法問題專家討論會中,對各國情況加以討論並歸納原因,認為原住民族
在普通司法制度中無法防止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刑事司法系統中原住民被控告的比例過高也是值得注
意的問題,而表面上中立的法律適用,也間接導致了司法中對原住民的歧視,原住民的文化傳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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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權利不受憲法保護和承認,導致原住民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弱勢 。
各國專家們也針對這樣的議題提出了建議,應當制定行動計畫和策略來加以改善,包括在司法領域
不歧視原住民、從法律上保護和承認原住民族之文化多樣性、恢復原住民族法制習俗、增加司法系統中
工作的原住民、對司法系統工作人員進行原住民族文化、習俗和法制之教育、特別關注及改善原住民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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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及兒童的司法處境、承認原住民族司法系統,並建立機制使該系統與國家司法系統合作發揮作用 。
某些國家的憲法中,分別有對於原住民的習慣、司法權及法院審判程序、使用之語言文字加以規
範,其保障有特殊性質之考量,而僅針對原住民族本身,或是在特定區域內實行。比方說,在憲法中保
障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有菲律賓、泰國等,而除此之外又保障原住民有效使用國家司法管轄權的有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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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亞、西班牙、墨西哥、祕魯、加拿大、美國、紐西蘭等 。此外,針對審判中使用之語言加以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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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紐西蘭、越南、羅馬尼亞等國家 。
非洲的例子則較為特別,非洲多數國家曾經受到殖民統治,但殖民政府雖然對非洲人民的傳統習慣
採取種種限制和打壓,卻沒有將其廢除,而將非洲原有的法院稱為「地方法院」(local courts)、「土著
法院」(native courts)、「非洲人法院」(African courts)、「習慣法法院」(customary courts)。在脫離
殖民統治之後,多數國家即承認習慣法且將其當作國家一般法而實施,在某些國家,習慣法法院成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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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獨立司法系統的一部分,並授權於獨立的司法系統 。
除了上述國家已對於原住民的習慣、司法權及法院審判程序、使用之語言文字加以承認或規範保
42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同註 20。
43 同前註。
44 參見汪明輝等同註 2,47-49 頁;高德義、陳芝欣編,各國憲法民族條款彙編,2003 年。
45 參見高德義、陳芝欣編,同前註。
46 參見洪永紅,非洲習慣法初探,比較法研究,第 2 期,2002 年,72-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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