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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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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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認識,是一種根源於文化的集體智慧 。
                 法律既根植於特定文化背景,因而不能隨便移植到另一文化中,法律移植意味原有的行為規範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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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理念的改變,將導致被移植社會的文化變遷 ,影響原有文化及價值觀念甚鉅,甚至造成社會價值體
            系的崩解。尤其以曾經遭受殖民的國家或民族來說,隨著外來統治者的法律制度侵入,往往忽視文化歧
            異性,試圖用單一的政治、法律制度來統治境內不同的民族,非主流的法律體系未被採用進入國家法律
            體系之中,而國家法律體系也未針對多民族的文化背景作一調整和整合,因此原有法制與國家法制相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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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時,原有法制往往只能依附於移植法,甚至受到壓迫 。
                 台灣亦曾移植多樣而紛雜的法律文明,中國法、日本法、西方法形塑了當今台灣的法社會,尤其在
            受到國民政府統治以後,原住民族被迫放棄原有的法律及司法制度,轉而進入國家的法律及司法體制之
            中,例如台灣原住民各族在受到國家統治之前,部落便已施行與現今國家司法制度有所不同之審判制
            度,輕者採談判或調停,重者多由頭目或長老作為仲裁者,或有依狩獵及獵首等神判方式解決紛爭,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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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式自與西方的法官、法院制度大不相同 。原住民族即便受到國家統治之後,被迫放棄原有機制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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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進入國家的司法制度下,對於原住民來說,未必能夠接受此異於族群傳統的審判制度 。國家亦未正
            視境內多民族之事實,也未將原住民族原有之法制納入現行法律及司法體系,因此在與國家法律制度相
            衝突時往往陷入不利處境,在國家司法體系中淪為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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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國際法的潮流來看,原住民族本有其固有之自然主權 ,加上其自決權在國際規約中早已受到保
            障,有其自我決定政治制度、自我管理之權利,縱使在國域內行使自決權的情況下,司法權也並未讓渡
            予國家,原住民族與國家之間乃是對等之夥伴關係,原住民族司法權應以此為前提加以實踐,而非在單
            一主權且司法權專屬於中央政府的現存情況中,致使原住民族應有之權力/權利遭到剝奪。況且原住民族
            本有其法律及司法制度,無論從人權或者原住民族權利的角度來看,原住民族與國家應在對等關係下,

            談判協調權力的歸屬,並以原住民族參與制定或修改憲法為前提,將原住民族自然主權及固有權明確納
            入到憲法中,其司法權亦應透過條文加以確定。








            13  參見 Clifford Geertz 著,王海龍等譯《地方性知識—闡釋人類學論文集》2000 年,272-273 頁。
            14  參見王明亮,人類學視域中的法律移植,廣西民族學院學報,第 6 卷,第 27 期,2005 年,79-82 頁。
            15  許多不同文化的法律原則通常不易相互結合,它們的共存相當不容易,或是在許多方面會互相衝突,而在同
               時期存在的各法主體之間產生對立或糾紛時,弱小的法主體往往會受到強大的法主體壓迫,或者依附於強大
               的法主體。此可參見千葉正士,同註 16,241 頁。
            16  可參見謝世忠等,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第二期委託研究—泰雅族、太魯閣
               族,2007 年,35-36, 114 頁;陳奇祿,日月潭邵族調查報告,1958 年,27-28 頁;汪明輝等,同註 2,
               114-115 頁。
            17  例如有泰雅族原住民即認為,根據他們的gaga,lyutux(祖靈)執行了公平的審判,現代法律沒有lyutux背
               書,是人所制定,因而有私人成分,不見得是公平、公義的,此可參見謝世忠,同前註,73-75 頁。
            18  浦忠勝認為,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乃是「原住民族對其生活領域內之人事物所擁有之早於法律及國家的、整
               體的、非授予的、不可轉讓的、不受法律拘束的權力」,而其理由是基於「原住民族最早來此,且世世代代
               持續居住此地已逾千年」。參見浦忠勝,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意義何在?2005 年,1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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