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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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五期
原住民族地區砍伐林木遭判刑 7 月
泰雅族人李姓男子 3 年前鋸斷復興山區扁柏枯木,打算變賣牟利遭送辦,法官審酌其原
民身分,並詢問各主管機關、學者意見,確認他雖在原民傳統領域範圍伐木,卻為個人利
益非原民傳統所需,認定無法免責,依森林法判刑 7 個月併科 8 萬 5000 元罰金。
根據原住民基本法第 19 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
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
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
本案對於臺灣原住民法制重要的地方在於,法官認為需要請學者專家和主管機關釐清
爭議,經詢問專家與主管機關的意見,也請 2 名學者深入鑑定原民活動地點,及傳統利用扁
柏的文化關聯性,認定該地點雖處原住民族地區,但李姓男子「行為」不符原民利用規範。
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覆指出,該處既非法定原民傳統領域,也不是法定原民土
地,但也強調現行法令不足,原住民對自然資源主張,並未隨國家主權建立而消失。
而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副教授官大偉鑑定,該地點位於夫婦山北側溪谷,是周邊雪霧鬧、
巴陵等多個泰雅族部落間狩獵採集區交接處,而泰雅部落群對於共同獵場、領域,負有一
定守護照顧責任,從單一到整體泰雅族判斷,都有傳統領域關聯。
另外一位專家證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副研究員嚴新富博士,其鑑定泰雅族人將扁柏
作為農業、衣用、居住、藥物、漁獵及相關生態知識利用。
但李砍伐僅為個人營利,法院判定李無法免責。
本案凸顯兩大議題,首先為原住民傳統土地和領域的概念到底是靜態還是動態?到底
誰認定?第二個議題誠如前面原住民基本法第 19 條所言,法條雖然保障的原住民在傳統領
域內的狩獵採集權力,但到底要如何界定「合法採集」和「非法採集」?怎樣做才能合法採
集?這些都有賴原住民主管機關和林業、漁業等單位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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