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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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1

            專題報導

            東吳大學法學院民族法研究中心



                       傳統領域申請,原住民權益大進步






                 我國自民國 106 年 2 月 18 發佈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同時於同年 8 月

            開放申請。
                 在民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正式公告首波部落或民族-傳統領域。本次有邵族以及新北市

            烏來區 4 個泰雅族部落被賦予部落傳統領域的地位。

                 從法律面向來看,所謂「傳統領域」,其概念跟「所有權」有所不同,私有土地被劃入
            傳統領域時,這些土地的所有權不會改變,不會立刻變成原住民部落的土地。

                 只有當私有土地要進行商業性的大規模開發時,例如興建大飯店或開採礦產,需要徵
            求部落的知情同意;如果只是小規模私人非營利使用這些土地,則不須徵詢部落的知情同意。

                 讓部落有機會與這些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單位討論「共管」,行使「知情同意權」,也給

            予部落阻止大規模不當開發的機會。
                 但對於原本土地的所有權人來說,當自己的土地被劃進傳統領域時,未來開發利用上

            將會產生受到部落民眾反彈的潛在風險,大幅增加未來開發的難度,甚至導致部落的土地

            成為燙手山芋的負面影響。
                 而從制度規劃上來看,已經公告的原住民土地未來面臨開發的話,到底要如何行使知

            情同意?如何確認部落對於開發案是否是同意?部落所在當地機關到底要如何運作行政流
            程?這些問題不會是所謂未來的問題,而是相當迫切需要被討論的議題。以本次被劃入傳

            統領域範圍的邵族部落,其境內就有日月潭這個重要的觀光景點,景點周圍的開發,在經

            濟上,非但影響部落,更是整個南投縣觀光資源的問題,所以到底要如何保障原住民權益?
            或是更進一步的說,到底什麼是對原住民權益的最佳保障?

                 如果土地因為開發難度高、程序複雜和風險高而被放棄開發時,這個結果真的是對原
            住民最好的保障?臺灣土地狹小,許多非原住民也在原住民傳統領域開墾多年並落地生根,

            從保障原生住民的角度,原生住民的角色就是一個動態的變化,到底核心保護法益是什麼?

            這個問題依舊考驗著原住民和整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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