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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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亞泥案看台灣原住民族權益、領域與自治區發展法制的相關問題                                  5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就是俗稱「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的規定,當有人想要在原住民族的土地上
            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這四種情形時,必須要讓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並

            且分享利益,希望接此加入原住民族的聲音,避免破壞當地的文化及生態。在太魯閣族人的土地上採
            礦,應該屬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所指的土地開發及資源利用,所以如果依據這個條文,亞泥應該
            經過當地族人同意後,經濟部才能展限亞泥的採礦權申請。
                 然而在經濟部跟原民會卻對於原基法第 21 條的諮商同意權適用的時點有不同意見,經濟部和前面

            提到的礦業權展限是否要環評有相同的見解,認為只有在要申請新的礦業開採時才要踐行諮商同意權,
            而亞泥案是礦業權的展限,屬於「舊權利的延續」,所以不需要踐行諮商同意權,而原民會則認為通通
            要踐行諮商同意權。
                 為了解決這個爭議,行政院在 2016 年 11 月由政務委員張景森及林萬億召開了「研商礦業法案件踐
            行原基法第 21 條之時點」會議,決定只有在新設定礦業權或是原有的礦業權要擴大開採時才要踐行原

            基法第 21 條規定,如果只是就原本開採的範圍申請礦業權展限,就不需要踐行,因此,亞泥案就這樣
            地跳過了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階段,直接經過經濟部核准之後,就可以在太魯閣族的土地上進行開發。



                                          捌、結語:礦業法展開修法


                 亞泥案像是一盞照妖鏡,照出背後的許多法律問題,從礦業法本身的漏洞及缺陷,再加上主管機關
            的解釋,造就了現今亞泥案的紛紛擾擾,尤其是礦業權的展限,因著經濟部一貫地認為它屬於「舊權利
            延續」的立場,再加上礦業法的核定,使得只要礦業權一核定,就永永遠遠無法分離的可以一直開採下
            去,直到把山挖光為止,不需要再經過環評,也不用落實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

                 回到曹瑞泰教授《台灣原住民族權益、領域與自治區發展的法制規劃研究》大作,於探討原住民族
            土地及自治之權益時,亞泥案可提供吾人作為借鏡,亞泥案牽涉諸多法律規定,包含礦業法、環境影響
            評估法和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由前文爬梳這些爭議可以得知,自 1973 年亞泥至太魯閣設廠後所產生的
            一切爭議,可以凸顯出政府及開發者欠缺對於原住民族的理解,站在漢人本位角度出發,未重視原住民

            族之想法,導致多年來衝突不斷,亞泥案的諸多爭議,乃是臺灣近代對於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欠缺,以
            及漢人和原住民族對於相關議題認知的巨大落差。
                 臺灣經歷各界多年的努力,對於原住民族權益的保障已經有所進展,但相較《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
            宣言》以及國際法中的民族自決理念,至今台灣原住民族所享有的權益仍然非常不足,政府應檢視過去
            原住民族的土地爭議,了解各該爭議背後發生的原因,方能對於原住民族的主張更加感同身受,以降低

            政府與原住民族之機關於權益保障的落差。亞泥案至今仍然紛擾,目前礦業法已經展開修法,對於礦業
            法的爭議條文也進行討論,也期望相關單位能以亞泥案為借鏡,充分落實對於原住民族權益的保障,如
            此方能減少未來土地爭議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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