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P. 122

4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五期




                                  伍、亞泥礦業權的展限:再一個二十年


                 礦業法第 47 條的規定引起許多人的批評,立法院也展開了修法的作業,然而在修法仍在討論的階
            段,經濟部在 2017 年的 3 月 14 日通過了亞泥在太魯閣採礦權的展延申請,讓亞泥可以在太魯個繼續採
                                                                              7
            礦二十年,經濟部聲稱一切合法,他們所依據的條文是礦業法第 31 條 。
                 在台灣,如果要開採新的礦業,要經過以下四個階段「核定礦業權」→「核定礦業用地」→「取得
            土地使用權」→「申報開工」,亦即要取得開採礦業的權利、選定開採的地點要經過核定,且要取得開
            採土地的使用權,才能正式開工。然而如果是到期的礦業權想要申請展延,根據礦業法第 31 條,當想
            開採礦業的業者開採權到期而想申請延長開採期限時,如果沒有第 31 條規定的例外情形,主管機關都
            應該核准,亦即礦業權的展限「原則許可,例外才不許可」,不用經過上面申請開採新礦業的四個階

            段。經濟部認為亞泥的展限申請沒有第 31 條的情形,所以便許可了亞泥新城山礦場的展限申請。



                                          陸、亞泥新城山礦場與環評


                 亞泥於 1973 年在太魯閣設廠時,當時並沒有環評法的規定,所以並未進行環評,後來環評法在
            1994 年立法,依據由環評法所制定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的規定,在
            國家公園、原住民族保留地採礦,都應該進行環評,亞泥新城礦場在國家公園及太魯閣族的土地內,所
            以應該進行環評,但亞泥歷次申請礦業權展限時,仍然沒有經過環評,於是就這樣一路開採了四十多
            年,這又和經濟部有關。

                 經濟部一向認為,礦業權的展限,只要開採的範圍沒有變動,就是「舊權利的延續」,而非「新權
                       8
            利的賦與」 ,這樣的認定差別十分巨大,如果是「新權利的賦與」,要重新進行一次礦業權核定的審
            查流程,重新進行礦業用地的核定、進行環評,但如果是「舊權利的延續」呢?這些流程便可以直接跳
            過,只要符合前面提到的礦業法第 31 條的規定,就可以讓它通過了。



                                柒、亞泥新城山礦場與原住民諮商同意權


                 除了礦業法第 31 條讓業者輕鬆展限礦業權的規定,亞泥案其實還涉及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的
                 9
            規定 。


            7  礦業法第 31 條:「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
               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
               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
               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
               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
            8  礦業法修法,堅守展限屬舊權利,經濟部力戰立委,環境資訊中心網站,http://e-info.org.tw/node/206299
               (最後瀏覽日:2018/6/27)
            9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



                                                           112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